据《中国政府网》报道,11月5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推行投资项目网上核准,进一步释放投资潜力和发展活力。对此,有研究人士认为,此消息对于那些近年来在建、建成、已经投产的资源类尤其是产能过剩行业的违法违规项目无疑是一大利好,使这些违法违规项目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漂白”为合法企业看到了一丝曙光。
对于这样的解读,笔者很难赞同。笔者认为,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是本届政府履职伊始就向社会公布的施政之策,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削减前置审批,是一年多来国务院分7批取消和下放632项审批事项《央广网2014.9.10》之后的继续和深入,题中之义是简化程序,减少寻租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因此,此次关于削减前置审批的政策信号,涵盖到在建、建成或者已经投产的违法违规项目可能性不大,短期内,此类项目“漂白”为合法企业的前景仍然黯淡,具体原因:
一是“依法行政”使决策程序更加科学。当前,全党和全国各行各业都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政方针,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意识法治思维不断增强,其作出的重大决策在程序方面也会更加科学。
比如,要使那些未批先建,未通过竣工验收就投产的钢铁、煤炭、煤化工等资源类违法违规项目“漂白”为合法,要完善各种合法手续,除了行政许可方面的手续以外,还要涉及多部法律,从目前状况看,这些项目最起码涉及到《环境法》、《环评法》、《煤炭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
众所周知,一个规模较大的资源类项目,从获取上级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路条”,到项目核准备案、环评审批、规划许可、开工建设、试生产、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等诸多环节中,其环评、用地、规划、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是相关法律条款刚性约束,项目建设在没有获得这些手续之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建设或者违法生产。
笔者注意到,针对削减前置审批,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通过修法一律取消。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违法违规项目要“漂白”为合法,修订行业或者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相对容易一些,但是要对如此多的法律条款作出修订,则需通过全国人大履行程序,其所花费的时间之长、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二是遏制过剩产能决心持之以恒。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客观现实是,各地违法违规项目规模较大的、且受到地方政府庇护的资源类项目,多属于钢铁、电解铝、煤炭开采、煤化工等被国家明确列为产能过剩行业范围或严格控制产能的行业。
仔细梳理此类违法违规项目,其比较突出的共性:第一规模大,动辄投入数十亿数百亿元人民币,往往会被当地确定为重点项目;第二违法严重,无核准、无环评、无竣工验收、无安全许可等法定手续不全者呈普遍现象,甚至有的数十亿元的项目投产两三年,竟然连“路条”都没有;第三有恃无恐,尽管没有合法手续,该建设建设,该生产的生产,上级检查风声紧时收敛一下,风头一过一切照旧。对于违法违规项目野蛮生产的现实,有业内人士称此种行为是市场需求拉动的结果,笔者认为更重要原因在于有法不依,有令不行。
比如,对于钢铁等过剩产能的调控,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本届政府履职以后更加表现出持之以恒的决心,并进一步提出了对违法违规项目的具体处理意见,2013年5月,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紧接着,国务院又于当年10月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更进一步明确:
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地方政府要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
试想,国家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决心如此坚定,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资源类建设项目,怎么能够以放宽审批的方式“漂白”呢?
三是环保管理力度空前。无论生活在京沪这样的一线城市还是其他城市,人们感受最深的是,这两年在环保管理方面力度空前:包括全国人大修订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严惩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遇到严重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时,实施车辆限行等;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那些违法违规上马建设的资源类项目,大多没有环评或者没有通过环评验收就开始建设和生产,一些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本应搬迁而没有得到搬迁,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噪音粉尘地下水污染等,会影响其身心健康,一些企业建设的大型易燃气体储气柜,与居民区距离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未通过环评验收就生产,这样以来,极易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这些严重无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行为,往往成为产生局部不稳定因素的重要诱因。
另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资源类的违法违规项目,多是污染严重的项目,无论是在项目建设初期环评的公众参与环节,还是项目建成投产后,环保等三同时运转情况以及向公众承诺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相关信息不透明,总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更值得深思的是,一些地方对于规模较大的违法违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纵容、庇护的不法行为要远远大于依法查处的实际行动,这种现象与中央明确的依法行政执政理念格格不入。长期以来,有些地方正是在这样的发展氛围中,违法违规项目越来越多,暴露和累积的问题也日趋严重。
综上所述,从国家层面政策看,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顺利“漂白”的几率很低,对于这类企业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部门来说,所采取的上上之策是主动转型,而不是报有“法不责众”的心态,继续沿着违法违规的道路逆势而行,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拷量,那样的选择似乎是一条看不到尽头的混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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