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乃大势所趋,但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这一行业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管理层只有及时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思路,才能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保护创新,从制度设计上引导中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我们建议,管理层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更应正视中国互联网金融因监管缺位,其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正不断积聚的严峻现实。
鉴于互联网金融兼具普惠金融与跨业经营的双重特性,其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加之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使得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积聚,改善和加强监管已是当务之急。
但改善和加强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相反需要“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循序渐进推进。笔者参考欧美监管的经验,对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浅谈点滴体会。
和中国相比,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对规则的敬畏。举一个典型的例子:Lending Club,作为美国P2P行业的代表,曾经在2008年4月,刚刚成立1年多的时候,全面无限期停止公司所有新贷款业务,就是为了向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新的6亿美金“Member Payment Dependent Notes”众人支付票据,同时申请改变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历经6个月,直到同年10月SEC批准,该公司才全面恢复营业。这种“有法必依”对规则敬畏的精神值得中国企业和监管机构学习。
虽然,美国没有轰轰烈烈专门制定出一部“互联网金融法规”,但仅就现存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而论,两者都是比较完备且严格。
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
从需遵守的监管法规来说,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到底使用哪些规则,则需要根据不同业态、机构在从事业务中实际所扮演角色的不同来权衡。举例来说,美国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需要满足注册、电子转账规则、消费信用规则、账单信息规则、公平贸易规则、消费者隐私保护、存款保险规则以及反洗钱这八个方面的合规要求。
在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实施监管归口时,美国与欧盟则存在着差异性。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并实现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而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并实行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需要看到的是,这些都不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普适经验。我们在借鉴欧美成熟经验的同时,还得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市场发展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监管路径。
对于P2P业务,目前显然监管责任不清。如果将开展P2P业务的企业定性为金融企业,它们并没有银监会发放的牌照。如果说它们是互联网企业,很多业务又不在互联网上发生,工信部也很难像对待其他互联网公司一样来监管它们。因此,工商部门由于地域的限制,对于业务网络化的企业也没有什么好的监管办法。
正因为没有明确的监管,P2P也没有一个行业规范。对于P2P企业来说,他们也没有动力对外披露详细的运作信息。即使一些企业披露了信息,也没有政府部门对其核查,公众也无从考证其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因此,当前业内P2P数据缺失以及已披露数据的可信度不高。
事实上,风险大、管理弱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普遍问题。除了P2P以外,别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小贷,以及互联网销售产品和众筹融资也存在类似的风险监管问题。去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行业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开始慢慢暴露。特别是随着P2P网贷跑路等事件的不断发生,对互联网金融加强监管的呼声最近越来越高。
相对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刚刚兴起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领域呈现野蛮发展的特点。未来的监管不确定性成为这个行业的最大风险。但并不能因为互联网金融是新鲜事物就采取放任的监管理念。
“实际上,我们迫切希望监管细则早日出台。” 一位P2P企业的创始人向笔者表示。
对于互联网金融,大多数人都希望有监管,但是如何监管,哪个部门监管,还需要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尽管面临困难,管理层仍应做好“份内事”:在不遏制创新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任其发展,互联网金融可能瞬息间就会成为一个野蛮生长的怪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怎么监管,现在有四种说法。第一是不需要监管;第二是先发展,再监管;第三是创新协同监管;第四是尽快立法,设立新机构,进行专门监管。
“在网上调查80%认同第二种做法,也有人希望尽快立法,但是应基于现有法律框架,基于现有职权范围,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黄震表示,无论将来的监管如何进行,企业必须从行业自律开始。
事实上,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层一直在征求意见,从各项政策解读来看,今年年底前互联网金融或将出现三方面的变化:首先,相关行业标准的自律政策将出台;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预计相继出台;第三,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面临清理整顿的局面,一方面是P2P自身面临竞争的威胁,另一方面是因为管理层会出台相关政策。
某P2P企业CEO向笔者表示:“我们是期待监管的,尤其是P2P泥沙俱下已经持续了很久,我们迫切希望监管当局告诉我们什么样的要求是最起码的要求,企业如何从事P2P这项业务。对于监管细则何时出台,我们与管理层的沟通已经持续了很长的时间,监管细则有可能今年底和大家见面。”
互联网金融到底如何监管一直是个难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到底是基于现有的监管框架,还是创造一个新的框架?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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