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31日讯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海财大徐曙娜教授认为举债规模需通过人大审批意味着要经过纳税人同意。
徐曙娜认为,由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来掌握总额是有必要的,因为发债规模的大小会影响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如果全部下放给地方政府的话,地方政府追求经济发展,势必发很多债务,就不会去考虑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因为一个国家的稳定性都是由中央政府来做的。特别是经济比较热时,很容易导致通货膨胀,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额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将来都是要用税收或者收费的方式来偿还的,最终还是要用纳税人的钱。所以通过人大审批意味着地方政府发行债券需要经过纳税人同意。
此外,徐曙娜认为:“将发债主体限制在省级政府也是有合理性的。很多学者认为,真正缺钱的并不是省级政府,而是市县一级。从国家目前角度来讲,到市县一级发债然后由国务院统一管理,对国家来讲工作量也会太大。其次,虽然县、市不是发债主体,但是省主体发债可对县市级发债进行转办,对下面的区县进行一层层的有效控制。”(马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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