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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力挺发改委 称反垄断法并非“反外资法”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6-03 14:56:49   作者:gdqy

网易财经6月3日讯 近日,发改委以反垄断为由,针对强生、博士伦、依视路等外资眼镜品牌开出巨额罚单,该举被认为是中国政府利用竞争法控制定价的最新举措,然而也引发质疑:先是洋奶粉,后来是洋液晶面板,再到现在的“洋眼镜”,反垄断法是不是成了“反外资法”?对此,一些国内专家认为:当前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外资法”,发改委处罚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反垄断法研究专家刘继峰告诉网易财经,中国反垄断法对中外企业持中立态度,典型的例子是,去年发改委惩处茅台、五粮液等国企,开了2亿的巨额罚单。

南京大学经济法专家方小敏也指出,去年处罚的洋奶粉不少就是跨国品牌旗下的中国生产商,比如广州市合生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发改委不会犯低级错误,只针对洋品牌。

刘继峰解释说,反垄断法不针对中企外企,而主要着眼于产品特性,也就是可替代性。品质一般的产品可替代性强,就算制定高价也很容易引起消费者“价格逃跑”,一番“用脚投票”之后价格自然理性回归。相反,商品的质量越可靠,可替代性越弱,垄断性越强,比如国内五粮液、茅台具有一定文化积淀,国外眼镜产品质量可靠,都属于可替代性很弱的商品,于是价格制定依赖于供应商决断,容易形成垄断,所以才会成为反垄断法的打击对象。

刘继峰还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也存在一定的遗憾,容易被人“钻空子”。我国反垄断法针对对象是“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然而具体多少市场份额相关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对应的欧盟反垄断法制裁对象最低标准是市场份额30%以上的企业,俄罗斯略低,为20%。

对于这次罚款的额度,刘继峰和方晓敏都很认可。方认为,本次博士伦等眼镜生产商制定纵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阻碍了下游价格竞争,导致消费者成本增加,扰乱了市场秩序,按规定应被处以上一年销售额1-10%的罚款。鉴于发改委视其认错态度良好,才在数额上宽大处理,对依视路、尼康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对蔡司、博士伦、强生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对豪雅、卫康依法免除处罚,称得上合情合理。

针对协议中“建议零售价”这个容易滋生垄断的一项,刘继峰认为,只要不附加扣押保证金、取消销售返利、罚款、停止供货这种惩罚性条款,也不影响下游经销商自主定价,“建议零售价”都可以存在。方小敏还提醒道,固定转售价格在我国上下游企业中很普遍,但有时候没有体现在合同上,而是口头约定等形式达成的,所以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此外,发改委的文字报告中最好应当考虑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将此案件中眼镜业垄断可能产生的提高质量与服务的一面全部论证剔除,这样才更能让企业心服口服。(周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