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丈夫的侄女儿就读心仪的中学,李女士将自己在婚前买的一套学区房借给丈夫的弟弟和弟媳,办了过户手续。丈夫去世后,她想拿回房子却遭弟媳抵制。9月27日,从浙江天台县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李女士所有。
李女士2004年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属于她的婚前财产。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结婚,2011年,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属于学区房,李女士同意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李女士等仍住在房子里,按揭贷款由她支付。
2017年4月,李女士通过丈夫向银行贷款25万元。数月后,丈夫意外离世,银行要求偿还本息,李女士想用案涉房产办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售,请陈某夫妇配合办理过户,但遭到拒绝。当年7月,李女士、陈某、其他家庭成员及中间人等商讨此事以及丈夫离世后续处理事宜,拟定了协议书,约定“房屋日后放中介卖,陈某夫妻配合转户手续”,李女士、陈某及其女儿、多名中间人在协议上签了字。由于陈某妻子没有到场,便将一式三份协议交中间人找她签字。不料,协议书均被陈某妻子截留。去年下半年,李女士将陈某夫妇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妻子辩称他们是向李女士购买房屋,房价46万元,已付清且已过户,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她对调解一事不知情,也没人给她协议书签字,是收到起诉状、传票后才知道,对协议书内容不认可,且李女士出具的证据是协议书复印件,没有效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夫妇持有涉案房屋权属证书,称系购买,但对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是如何交付的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如称其中16万元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称向原告账户支付30万房屋转让款,但银行回单显示其款项性质为往来款,该笔款项原告丈夫隔月已汇给陈某。从房价看,2004年原告买房时为44万,另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共花费近55万,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交易也与常理不符。原告提供的协议虽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原告等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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