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房子里烧炭自杀
记者了解到,2015年9月,杨晶晶和丈夫一起购买了栖霞区的一套学区房,并对房屋进行装修。考虑到孩子还有两年才上学,他们将这套房子租给某公司。该公司把这套房子用来做员工宿舍,共有三名员工居住在内。
2016年9月10日,杨晶晶突然接到该公司经理电话,说是让她带上钥匙一起查看某员工是否在屋内。杨晶晶和经理一起打开房门,发现某员工的卧室门紧闭,后锁匠将门打开。某员工躺在床上死亡多时,经法医调查确认为烧炭自杀身亡。杨晶晶当场受到惊吓,回家后第二天出现精神恍惚等症状,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
她提出索赔45.86万元
事情发生后,某公司表示以后不租这个房子了,愿意给两个月房租作为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杨晶晶认为自己受到伤害,且自己的房屋也遭受了损失。有人在房屋内自杀,这套房子便成为民间所说的“凶宅”,这样的房子在无论以后是出售或者是出租,在价值上都会受到较大贬损,某公司这样的态度是逃避问题。
“我这套房子价值约260万,据中介公司评估最少要打8折才能出售,如按85折计算约亏损39万元,加上办理转让的手续费,我要求该公司赔偿40万元完全合情合理。”杨晶晶表示,她脑海中经常会浮现死者陈尸在床的惨状,内心极度恐惧,几乎要精神崩溃。
杨晶晶补充道:“有人在屋子里自杀,房间里的东西必须要更换,就说死者躺着的床,这是肯定要换的。我们要对房间的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依风俗还要对房屋重新摆布装饰,经估测预算为5万元。加上该公司的违约金,一共索赔45.86万元。”
法院判赔偿4.86万元
某公司在庭上提出,支付违约金没有异议,别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并没有实际进行交易,因此她提出的交易价值贬损无法确定。但是根据一般人在同等情况下做出的判断,有人在房间里自杀必然会对该房屋的出租出售造成一定影响。法院认为,发生这起自杀事件后,房间内被污染的物品确实需要更换。综合考虑,法院将这套房屋贬值损失以及各项清理费用定为4万元。杨晶晶提出要某公司赔偿违约金,这一点也是予以认可的。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公司赔偿给杨晶晶4.86万元。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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