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委政法委联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当日在广州举办第3期“类案发布”通报会,联合发布了5个房产纠纷经典案例。
其中,在涉及卖房反价的案件中,2016年1月,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天河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雷某,售价20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雷某向刘某支付了定金10万元,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后房价大幅上涨。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6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260万元价格出售给丁某。
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丁某遂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申请法院将查封涉案房产。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雷某也申请仲裁,要求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
另一案件涉及借名买房纠纷。在该案中,张某欲在广州投资房产,但不具有购房资格,遂找到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协商由张某出钱,以李某名义购房,房屋日后取得收益以7:3的比例分成。2013年6月,李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广州市萝岗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初,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此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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