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通过此次整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重点整治13种违法违纪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整治13种违法违纪行为。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政策变化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行为;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不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等行为;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等行为;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行为;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取得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采取众筹、首付款、零首付、假按揭等手段,违规提高金融杠杆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其他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检查
根据《方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联合价格、工商、公安、税务、规划等相关部门,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房地产主管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包括以认购、认筹、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达到交楼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未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行为。加大力度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有关事项的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不明码标价,不执行“一房一价”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标明费用,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工商部门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发布虚假广告、销售现场沙盘和宣传单中存在与项目实际不符或者故意隐瞒对消费者不利的信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查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使用霸王条款、规避减轻开发企业责任、隐性欺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划部门(包括清城区综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未取得规划许可或不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公安部门重点查处一房多卖或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涉嫌诈骗的行为。税务部门对收取购房人购房款不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从严从重查处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行动分制定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巡查、整改落实和总结工作经验四个阶段进行。
其中,5月—8月为检查巡查阶段,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9月—10月为整改落实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到各市县进行督导检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暂停商品房销售网签资格;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11月—12月为总结阶段,分析问题成因,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违法信息和线索通报机制,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整治过程中将健全长效机制。《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将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同时,着力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让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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