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宋女士家发生煤气泄漏,丈夫和儿子不幸身亡,宋女士虽然生还,但精神上受到刺激。因宋女士丈夫的父母早已过世,无其他继承人,故其财产由宋女士继承。
2013年11月,宋女士与丈夫的弟弟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负责宋女士今后的生养死葬,其去世后财产归王某所有。2014年11月起,王某夫妇在未经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其房屋。
2014年,宋女士的姐姐申请宣告宋女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宋女士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姐姐为其监护人。
因认为王某夫妇擅自占用自己房屋,宋女士将王某夫妇诉至法院,其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王某夫妇腾退并返还房屋。王某夫妇则向法院表示,其占用涉案房屋的目的是照顾宋女士,而宋女士正是在他们的精心照顾下才成功康复,因此拒绝搬出。
一审法院认为,宋女士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尽管其与王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但该协议不等于王某夫妇有权占有该房屋,因而支持了宋女士的诉求,判决王某夫妇搬走其物品,返还房屋。
王某夫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其称宋女士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一审法院未查明起诉是否为宋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主张占有房屋是为了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本案应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拒绝返还房屋。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宋女士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宋女士的姐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宋女士起诉,就宋女士所有的房屋主张相关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夫妇占有诉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其中并未明确约定王某夫妇具有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权利,且王某夫妇占有房屋及放置物品的行为并非是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所必须,故王某夫妇以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为由占有诉争房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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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2020-09-28 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