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的修改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一)修改程序
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审议和表决: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二)宪法修正案
我国对现行的1982年宪法,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分别是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
2018年宪法修正案于2018年3月1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删除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对监察委员会的相关情况作出规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中,删除了“监察”的工作内容。
二、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任期:每届5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任期:每届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职能对比
(二)国家主席
性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代表,也是国家机构之一。
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三)国务院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性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任期: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六)监察委员会
产生:1.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3.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性质:国家的监察机关,专门履行监察职能。
任期:监委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设置:兼并原来的监察部、预防腐败局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
职权:1.行使专职的国家监察职责,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3.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