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离婚后已将房屋分割给其前妻的事实,通过中介公司与他人签订卖房合同,法院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判其有期徒刑4年。今日(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购房者郭某处了解到,法院因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了对诈骗款的追缴、退赔程序。
原房主前妻诉至法院争房产
2014年1月,青岛人邓某与其妻郭某通过中介公司购得一处75.4平方米的限价商品房,成交价为45万元。与卖房人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后,郭某支付了30万元定金,此后约定当年11月结清剩余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郭某对新京报记者称,2014年4月,他们夫妇正式入住。但不久后,还未等他们过户,王某的前妻赵某找来,称该房屋不属于王某所有。两年前离婚时,王某已协议将该房屋归赵某所有,一直未过户,赵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2014年4月22日,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赵某。郭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由于王某逃匿后一直未到案,郭某遂撤诉。
被告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追缴程序
2015年4月,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2015年9月,经青岛李沧区法院查明,王某骗取30万元房款后,将其中的22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及挥霍,犯罪事实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对其未退还受害人的22万元,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进入追缴、退赔程序后,李沧区法院驳回了郭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后,青岛市中院驳回了上诉。2016年12月,李沧区法院以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终结了执行程序。
根据李沧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法院经查,王某羁押于监狱,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郭某亦无法向法院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郭某对新京报记者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李沧区法院给予了其司法救助11万元。
律师:购房前应摸清房主婚姻状况
今日(10月14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余超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购房者为避免遭此困境,应当在购房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签合同前搞清楚房主的婚姻状况,如若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另一方一起到场签字等。
余超分析称,本案中,郭某持有具备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如在法院将房子判给赵某之前,能够先一步过户,则郭某在法律上属于善意取得,法院不能再将房产执行给赵某。“在这种情况下,房子最终属于谁,一般看谁的动作快,也就是谁能尽快实现过户。另一方只能向王某另行追偿,来弥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