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大学生驾驶共享汽车肇事逃逸
7月7日下午1时许,张师傅在咸宁中路由西向东直行,经过新科路丁字时,一辆在新科路左转的共享汽车和他的车相撞后逃逸。当时华商报记者查看张师傅汽车发现,车辆右侧前后门变形严重。
无奈之下,张师傅报警,交警找到了逃逸司机,是名在校大学生,双方曾就如何处理这起事故进行过协商,但赔偿一事并没谈拢,张师傅自己先支付了5700元的修车费。
肇事司机:愿赔但没钱
记者从警方出具的这起事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司机陆某,23岁,因这起事故肇事逃逸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这司机其实是大三在校生,驾照拿到手不到两年。”张师傅说。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陆某,对于学生的身份他没有否认。“警察都把我关了10天,还想咋?”陆某说,“我一直都说我肯定给赔钱,但我没钱啊。”陆某说自己已是成年人,不可能问家里人要钱为这起事故买单,可自己又没经济能力,心有余而力不足。
对于被关进拘留所,又被告上法庭,陆某说:“不会对我未来造成什么影响的”。
共享汽车公司:
作为第三方,仅能配合
张师傅多次拨打共享汽车的客服电话,要求该公司协调处理此事。“共享汽车这边,一直没给我拿出一个明确、满意的解决方案。”张师傅说,“这起事故属于肇事逃逸,又找到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也不会进行理赔。难不成这5700元的维修费要我买单?”
昨日记者和共享汽车方面取得联系,相关负责人表示:“共享汽车作为第三方,从法理上并不存在赔偿责任,由于使用者无能力赔付,我公司从人道主义上可进行一定垫付。”
该负责人还说:“目前我公司能做的就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配合事故双方协调处理。”据介绍,共享汽车使用者在租车时,如果多花些费用选择添加事故“不计免赔服务”,那么发生事故后,共享汽车方面将在1500元以内的赔偿范围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应对使用者资质严格筛查
肇事方没钱,车辆方又称没责,受损方张师傅只好起诉至新城区法院。昨日记者从肇事方和共享汽车方面了解到,双方均已收到了法院通知开庭的传票。
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张兴茂说:“交通事故,如果驾驶人和车辆所有方是同一人的话,肇事方如果以没钱赔偿为由,受损方尚可通过司法保全扣留对方车辆。但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人,也没办法扣留车辆进行赔偿。”
中国法学会会员张允光说:“汽车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交通工具,使用者不仅要取得使用资质驾照,一定驾龄以外,也应当具有一定赔付能力。这件事, 肇事方是大三学生,成年人却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具有一定价值的固定资产,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也会造成一定麻烦。”张兴茂建议:“共享汽车方面应当对使用者资质进行严格筛查,此外对使用者的经济能力进行评估。以避免出现肇事方没钱赔付的情况,给受害方造成二次伤害。”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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