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玉林8月17日讯 近日,北流法院对一起非法运输活体穿山甲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伍某、毛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人获刑十四年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8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起交通事故 查获51只活体穿山甲
2016年1月16日晚上,李某伙同伍某、毛某在未取得运输野生动物资格的情况下,将51只活体穿山甲装上一辆车尾箱经过改装的小汽车,欲从东兴市沿广昆高速公路运往广东省广州市。
运输途经北流市民乐镇路段处时,装载穿山甲的车辆与一辆大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查获了该51只穿山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缴获的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获重刑 三男子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伍某、毛某三被告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伍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毛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情节特别严重 二审维持原判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伍某、毛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李某、伍某、毛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组织策划,伍某、毛某非法运输,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伍某、毛某作用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伍某、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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