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健康 > 养生 > 正文

【周末推荐】高危风险告知不足,医院等着吃官司吧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18 19:55:54   作者:gdqy

  案情回放

  4岁的桐桐因呕吐、发热,被母亲张某带到当地某区医院门诊治疗,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扁桃体发炎,为其开具消炎、退热药后,建议回家服用并注意观察病情,如有加重或异常随时来诊。次日,桐桐因病情时好时坏,并无治愈迹象,其母亲于当天下午再次带桐桐到该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为疑似手足口病,建议转院治疗(未收留住院),并提出可以帮助联系救护车转院。由于桐桐当时状况较好,未感觉有什么大的不适,医生并未将手足口病的高危风险告知桐桐的母亲,其母亲未使用医用救护车辆,而是联系亲属用私家轿车将桐桐送往省城某儿童医院,次日凌晨入院接受治疗。因病情严重,当天上午11时许,桐桐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桐桐的母亲张某要求某区医院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医院辩称:手足口病是一种病情发展迅速,且有高危风险的疾病。转院时,医院提出可以帮助联系专用救护车护送转院但没有被采纳,因此有耽误,责任不在医院,且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无不当之处、无过错,不应担责。

  协商未果,患方将某区医院诉至法院,同时申请医院过错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为,桐桐因手足口病死亡系自身疾病原因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共同导致,其中自身疾病为主要因素,医疗过失为次要因素。医院不服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被法院采纳。经法院再次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某医院在对桐桐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桐桐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属次要因素。

  法庭审理中,医院方辩称,在建议患者转院的同时,已向患者家属说明要立即转院,病情不能耽误,这实质就是告知患方存在高危风险。因此医院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医院对此说法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区医院在诊断出桐桐疑似手足口病后,虽建议其转院,但并未明确告知其手足口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病情的发展变化趋势,导致患者家属未作出合理的判断,属于未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被告虽提出在建议转院时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之意见,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依据案情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区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多万元。

  法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某区医院虽然在初步诊断小桐桐疑似手足口病后,发出转院治疗建议,并提出可以帮助联系救护车转院,但毕竟未及时告知该病属于高危风险疾病,更未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当患者患有高危风险疾病时,医院没有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家属对患者的病情发展没有全面了解,因而没有采取及时、果断的合理措施,最终引发损害后果,那么医院应当为其存在的告知不足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