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0日,今年21岁的清华大学学生小孙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交了押金99元。2019年,小孙在“ofo”APP申请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账。
2020年5月,小孙再次登录“ofo共享单车”APP时,注意到APP的“注册/登录”界面以黄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户服务协议》格式合同的入口,并用小字提及“争议解决条款”,无需进行任何勾选或点击即可登录。
《协议》标明更新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其中约定: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应在北京进行,仲裁裁決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小孙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小黄车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小孙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
另外,小孙认为申请仲裁最低费用6100元,小黄车约定只用仲裁解决争议,实质性阻却消费者维权。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孙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小孙负担。
至此,小孙不仅没要回押金,还倒赔了400元,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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