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2 日上午,武汉市城管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计划从 7 月 1 日起施行。此前,武汉市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7 月 1 日《办法》正式实施后,意味着该市进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阶段。
这次发布的《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拟将武汉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其中,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武汉生活垃圾分类处罚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分类行为作出了奖惩规定。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规单位最高罚 5 万元,对不分类的个人,将处 50 元至 200 元以内处罚。强制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
2、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4、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5、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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