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消息,据悉昨日有关媒体报道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此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常隆化工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公司、江苏华达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就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3家涉事企业向两公益组织分别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
据了解此次判决针对被上诉人是否要承担地方政府支出的污染治理费用,判决认为,当地政府在本案诉讼前已经组织实施案涉地块的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若其认为相关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或分担,可以依法向被上诉人追偿。在本案中,上诉人提出由三被上诉人负担政府支出的修复费用的诉求超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不予支持。
同时,江苏高院表示,本案案涉地块土壤污染系长期生产叠加累积造成,形成时间跨度较长。
但是此次如果从社会发展看,确实存在对环境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逐步深入,工业环境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逐步提升,环境保护设施设备逐步先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强化的过程。因此判决没有要求3家企业就整个历史阶段中全部污染行为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据悉如今,3家企业的污染行为并非全部可以归结为历史原因,对于新近发生的或者过去发生但明显违反当时就有的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公众精神损害的,仍然必须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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