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消息 5月23日下午,刘忠林在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李会清的陪同下,前往吉林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该赔偿申请主要内容包括5项: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在中央电视台等国家和省级媒体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后期治疗费30万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667万余元。
刘忠林曾背负故意杀人罪名28年,于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刘忠林被关押25年多,是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出狱时他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
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索赔787万余元
该案案发于1990年10月28日,刘忠林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犯罪嫌疑人,1994年被判处死缓,1995年被吉林高院核准死缓。
2016年1月22日,失去自由9218天后,50岁的刘忠林刑满释放。据公开报道,他是目前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国家赔偿申请书显示,获得自由的赔偿请求人没有任何谋生技能,只能靠当保安、打零工维持生计。如今赔偿请求人孑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甚至背负沉重债务和终身残疾。
据此,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有权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鉴于赔偿请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9218天,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标准284.74元标准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共计7874199.96元。
出现抑郁症状需治疗,索赔精神损失800万元
刘忠林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还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及家属数次到长春、北京等地申诉、控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律师费、误工费等)。后期治疗费30万元。
2016年服刑期满出狱的刘忠林双手十指指甲坏死、变形,右脚趾因坏死截肢,并换上严重抑郁。亲人和邻里表示,刘忠林被侦查机关抓捕前肢体健全,其肢体受损是羁押期间产生。刘忠林自称遭受刑讯逼供。
申请书显示,错误判决使赔偿请求人背负“杀人犯”之名长达28年,给赔偿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与人正常相处与沟通,甚至出现精神抑郁症状,后续仍需要继续治疗,赔偿义务机关应支付精神抚慰金和治疗费。赔偿请求人蒙冤以来,刘忠林和家属申诉多年,产生了巨额差旅费、律师费、误工费,这些费用亦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
同时,申请赔偿事项中还包括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和新华网、《吉林日报》、《辽源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