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今日(3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法院通报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例。一名男子在“双12”活动期间,以每台3元的价格拍下10台笔记本电脑。在商家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后,男子将商家诉至法院。黄埔法院一审认定,因商家未能对“系统错误”进行举证,上述交易应予承认。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称,2017年12月12日当天,广州市民黄某以每台3元的价格,在广州市一家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10台同一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相关资料显示,这一型号的笔记本电脑,专柜价为每台3999元。
黄某在支付完货款共计30元后,提醒商家发货,对方则表示,由于系统错误导致价格出错,明确拒绝发货,同时提示黄某可以申请退款。此时,黄某表示不接受退款,继续要求商家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将商家诉至法院。
近日,广州黄埔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家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以每台3元的价格,向黄某出售电脑。
一审法官朱江表示,涉案商家的天猫网页显示,涉案产品专柜价每台3999元,并用红色框特别注明,商家正在参加“双12”品牌盛典活动,还用红色字体标注“‘双12感恩价’每台3元,顺丰包邮”字样。尽管商家在庭上辩称,网络上显示的价格是由于系统原因导致的价格出错,但其未能举证证实涉案产品的标价是系统出错造成。
另外,从网络页面内容来看,涉案商品正在参加“双12”活动,所以涉案产品以相当低廉价格出售,与“双12”活动目的相符,在商家未能举证的情况下,应对相关交易予以支持。广州黄埔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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