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馅里居然有烟头,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能获支持吗?通过跨境电商以个人名义购物,产品有质量问题该找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广州中院民事庭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和法官说法,为消费者理性维权支招。
案例一
包子馅里发现烟头 商家被罚款5万元
市民丁某买了肉包子,吃了几口发现里面居然有个烟头,其向食药监投诉后,包点店被罚款。丁某另提起诉讼,要求包点店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维权费用在内的2万元。
2015年12月8日,丁某在某包点店购买了肉馅包子2个、豆浆1杯,价值4.5元,其发现包馅里藏有烟头,遂向包点店交涉,同时向食药监局投诉,食药监局对包点铺销售藏有烟头的包点的行为罚款5万元。
丁某认为,由于藏有烟头的包子部分包馅已被吃进胃里,伤害了他的健康,并且其为了维权占用了至少6天时间,损失9000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包点店赔偿1000元、身体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合理维权费用9000元。某包点店称丁某购买涉案包子时某包点店经营者不在现场,不清楚有烟头的包子是否其销售的。
一审法院判决某包点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1000元给丁某。包点店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有烟头是事实要赔偿
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丁某向某包点店购买食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丁某主张某包点店向其销售混有烟头的肉馅包子的事实,已被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认定,且某包点店的经营者刘某在食药监局调查询问中也确认了该事实,因此某包点店关于经营者不在场不清楚案涉包子是否其销售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丁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健康、身体权等因此受到侵害,某包点店的销售行为也不足以达到造成丁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收入是指消费者因人身受到伤害,为治疗和康复导致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并非指消费者因诉讼等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因此不予支持误工责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特点
1.“职业打假人”诉讼占案件97%以上
2.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
3.进口产品涉诉案件占30%左右
近几年,跨境电商、免税区销售、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发展迅速,但相应法律规定未能及时跟上,导致通过上述新型销售模式销售的产品存在诸多问题,如无中文标签、无法律规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报关单等。
案例二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物 产品有问题平台不担责
2016年3月16日,许某通过某公司的网络商城购买美国进口健安喜牌高浓度辅酶Q10软胶囊50瓶,共花费7400元。后来,许某以涉案产品添加了属于药品的辅酶Q10,每日推荐食用量严重超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夸大宣传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某商城公司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及因维权产生的交通费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许某将涉案产品50瓶退还给某商城公司,该公司向许某退还货款7400元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74000元给许某。某商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城公司是受托人
并非是产品销售者
本案中,许某通过跨境购物电子交易平台选购境外商品,填写包括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并通过跨境结算软件支付了包括跨境行邮税、跨境运费和商品价款等相关费用后,所购商品从保税区通关并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许某。许某与某商城公司之间是一种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某商城公司属于受托人,并非产品销售者。因此,不应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代购行业发展迅速,并且出现了各种代购形式,包括个人线上代购、跨境电商代购、线下免税店代购等。由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及行业监管不完善,导致诸多纠纷。
对于个人通过跨境电商直接下单以自己名义购买国外产品或通过免税店购买的代购产品,由于其符合代购的定义,跨境电商平台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成立的是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故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向海外生产商或销售商追责,跨境电商平台一般不需要承担销售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市民买到6瓶假茅台 超市被判付10倍赔偿金共9万元
阜阳市太和县市民陈某某花9000元从当地一超市购买6瓶飞天茅台,后经鉴定为假酒,遂将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赔偿90000元,超市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阜阳中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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