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万人签名信寄往人大后 婚姻法24条存废有了新说法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12-25 22:48:53   作者:gdqy
(原标题:配偶私自举债 自己能否不“被负债”?)

“每天像雪片一样飞来。”谈及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

12月24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

这份司法解释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饱受诟病。不少人直到离婚后才发现,配偶在外“打借条”,自己“被负债”,纵然毫不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来还债。多年来,他们呼吁推动修法,并建议全国人大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条司法解释的存废,有望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推动下得到解决。

1

婚姻中一方因24条“被负债”

今年9月23日,陕西铜川市的武女士下班后,又一次遭遇逼债。因无力偿还连带的夫妻共同债务,她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警告将司法拘留,还连累弟弟为她签下担保。武女士倍感绝望自尽,所幸被及时发现送医抢救,两个年幼的孩子才没有失去母亲。

武女士的绝望不是孤例。这背后,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2月的数据,伴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高发,2014年和2015年援引“24条”审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激增,分别高达8万余件和9万余件,2016年案发率增长至16万余件,2017年现已上网10万余件。

大量婚姻中的一方在不知情、无合意的情况下“被负债”、被执行而一夕致贫,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遭遇司法拘留。

甚至有法官站出来批评“24条”为“癌症性”的“法律错误”。

“夫妻关系成了筐,什么债务都往里装”,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礼仁指出,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司法解释存在的“硬伤”是“债务”前缺少了限制条件“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因此与婚姻法相悖。

2

万人签名信寄往全国人大

2014年11月,离婚大半年的李秀萍,突然得知自己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被告,原来前夫在起诉离婚第二天私自举债280万元。

历经一审、二审和申诉被驳回,如今李秀萍负担的债务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告诉南都记者,最早开庭当天,她甚至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并被查封惟一住房。

在李秀萍看来,这个司法解释“太恶了”,本是好公民,一朝“被负债“,因此人生颠覆的她,憋着一股劲儿,想做些事。

2016年上半年,李秀萍找到“小羽妈妈”和兰瑾,共同创立“24条公益群”,目前各个省群加起来有千余人,成员遍布全国东、中、西部30个省区市,以女性为主。

通过发布问卷调查,李秀萍和姐妹们不断更新数据,写了不同类型的材料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以及司法部、最高法院等部门。

在反映问题的过程中,李秀萍和云南等地群友注意到了备案审查这条路径,可以对违法文件进行纠正,“当时查了立法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法,就知道依法依规的呼吁渠道应该是这样的。”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依法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的审查。

今年2月,李秀萍一口气写了20封信寄给全国人大,群友也纷纷实名寄出大量审查申请信函,信封写上“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后来她们还为此征集到11021人签名。

图片

(受访者供图)

在建议书中,李秀萍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明显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客观上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致令司法公信受损,已经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有关“24条”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的关注。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公民提出的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审查建议有近千件,这一数量,是十二届全国人大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各类审查建议的三分之二。

3

最高法曾答复称将指导准确界定债务

各方呼吁下,就该条司法解释,最高法也做了修正。

今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李秀萍等人认为,举债方的配偶很难证明举债方与债权人串通虚构债务,也很难证明其配偶举债用于从事赌博、吸毒,因此无法解决“24条”的根本问题,不仅没有解决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而且没有改变以婚姻存续期为基础的时间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性质没有改变。”

曾提出相关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也认为,补充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首先,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其次,24条的真正矛盾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债务,如何区分为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最后,虚假债务和非法债务本身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

今年8月,最高法院答复人大代表建议的函件表示,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拟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指导各级法院落实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避免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

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提到,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高法院在答复中指出,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