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4日,69岁的陈老太太到一家商场购物时发生意外。老人说,她正常向前走时,被倒退行走的营业员丁某撞倒在地,经诊断造成右侧股骨颈骨折。后来,老人将丁某、丁某的雇主白某及商场管理方西安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6万余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店员丁某认为,此次事故属于意外,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雇主白某辩称,两人相撞的地点不在他的商铺,丁某虽是他商铺的营业员,但丁某与老人相撞并不是进行与商铺相关的售货、搬运业务过程中造成的。西安某公司辩称,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致害行为和因果关系。从监控看,陈老太太在前进过程中扭头向右张望,恰巧遇到了从店里出来的丁某,因此该意外事件不是单方事故,双方都有责任。
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未央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的身体状况,酌定原告承担30%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西安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白某、丁某承担70%的责任。近日,一审判决被告白某、丁某连带赔偿原告陈老太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3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了赔偿义务。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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