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大冶市金湖某幼儿园组织该园大(一)班幼儿进行活动,该班幼儿陈陈(化名)在活动中未听从安排。当天上午11时许,王某将陈陈拉到幼儿卧室内训斥,并用手抓住陈陈的双肩,将其提起后甩到床上,结果,陈陈的左大腿撞上床沿受伤。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显示,陈陈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8月11日,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幼儿园及王某赔偿陈陈人民币234000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书显示,王某,女,198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4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法庭上,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系过失造成被害人受伤。
(清远编辑: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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