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15时至22时间,朱某伙同另外4名被告人在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朱某伙同另外4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5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5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5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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