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郑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为给子女办理户口,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郑某所有,婚后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与郑某复婚,郑某不仅不复婚,还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张某复婚未成还损失大量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协议约定的某村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原告对此价款予以认可,但鉴于该房屋系被告娘家村上所建,故该房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1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第三条、位于某村单元房一套由被告郑某占有使用、被告郑某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115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郑某不服上诉,近日西安中院认定欺诈成立,维持一审判决。张某与郑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为给子女办理户口,双方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婚后存款20万元归女方郑某所有,婚后共同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与郑某复婚,郑某不仅不复婚,还于2015年10月27日再婚。张某复婚未成还损失大量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非以真正的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原告请求撤销协议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协议约定的某村房屋一套,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23万元购买,原告对此价款予以认可,但鉴于该房屋系被告娘家村上所建,故该房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15000元。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所签离婚协议第三条、位于某村单元房一套由被告郑某占有使用、被告郑某给付原告张某房屋折价款115000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郑某不服上诉,近日西安中院认定欺诈成立,维持一审判决。
(清远编辑: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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