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6日,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这是发生在上海的首例不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致死案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7月19日,死者父母将肇事方连同ofo提供方,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ofo公司)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共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今天上午,静安法院就此案召开证据交换庭审,ofo公司表示不接受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日正式开庭。
事件回顾:男孩骑走一辆未上锁的小黄车
据死者父亲回忆,孩子八九岁时便学会了自行车,但自己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孩子是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才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13:37许,男孩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轧,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静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起诉ofo公司,是因为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受害人未满12周岁,不该骑车上路。但ofo投放大量自行车在公共场合,APP上、车身上均没有任何警示告知受害人不得骑行;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需要上锁后手动拨乱,不符合使用习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本案不仅是为男孩的死亡寻求赔偿,更是一起公益诉讼,所以原告在诉讼中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电子锁具,希望能避免类似悲剧发生。
3月28日,ofo公司发表声明称,已派专业团队赴上海调查处理相关事宜,同时表示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单车,从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ofo上海相关负责人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后新用户认证时,平台会屏蔽掉12岁以下用户。对于车锁易打开的问题,ofo表示已推出带有动态密码的全新智能锁,杜绝非法使用。
记者注意到,现在打开ofo手机APP扫码时,会自动弹出“12周岁以下禁止骑车”的提示,在一些车身上,也粘贴了类似的提示标语。
ofo公司认为,事故车辆完好,己方无责任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证据交换庭审上,原告调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ofo公司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单车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同时,判令ofo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6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被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以及律师费5万元。
原被告双方对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经过、责任等均没有异议。对于原告提请的索赔要求,事故车辆驾驶员王某及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原告诉请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被告ofo公司则表示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包括更换机械锁和赔偿金。
ofo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要求共享单车更换机械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和原告也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一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对于原告提出的700万元索赔请求,ofo公司认为公司在此案中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
ofo公司当庭出示了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父亲的讯问笔录,认为其监护不力。“受害人未满12周岁,但从其13时吃完午饭离开其父亲的商店,到半小时后发生事故,期间其父完全不知道受害人的去向,监护不力存在过错。”
同时,ofo公司出示的一份司法鉴定书显示,发生事故的小黄车的制动、转向、车锁等设备均可以正常使用,小黄车的采购渠道也不存在问题。另一份司法鉴定书则证明,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骑行速度为每小时18公里,超出了非机动车时速15公里的限制。对于这两份鉴定书,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ofo公司指出,根据此前多个路口的监控录像显示,受害者在骑行过程中存在逆行、过人行横道未下车推行等多项违法行为。同时,公司在注册协议时明确,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骑行,注册系统也屏蔽了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尽到了告知义务。
据此,ofo公司认为,小黄车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事故原因主要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
原告代理律师:ofo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原告代理律师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父亲和同行者的笔录,可以证明受害人是直接摁开了小黄车的机械锁,监护人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况。“笔录显示,受害人骑车前所处的是浙江中路575弄的一个小弄堂,机动车进不去,所以原告不存在置受害人于危险中的行为。”原告代理律师同时表示,根据同行者的笔录,受害者一行四人均是直接摁开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没有用手机解锁,也不存在破解密码的行为。
同时,原告代理律师出示了2017年3月30日,由志愿者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和成都开展的调查视频,视频经过公证。“视频显示,ofo共享单车大量存在机械锁未锁,或者锁后密码未拨乱,形同虚设的情况。志愿者们在上海共调查了240辆共享单车,其中55辆存在此类情况,占比22.9%。”据此,原告代理律师认为,ofo机械锁存在明显漏洞。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根据此前的媒体调查和ofo创始人的访谈,可以看出ofo公司明知机械锁存在安全漏洞,屡屡发生未成年人骑行事故的情况下,仍然加大了广告和车辆投放力度,诱导儿童去骑行,存在明显过错。
由于双方均补充提供了证据,法庭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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