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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两城街道办被指截留征地补偿款 当事人讨要多年未果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7-12 17:31:09   作者:gdqy

  近日,日照市海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焦先生爆料称,该公司位于两城街道办曹家岭村西的海联园林基地在2013年5月13日遭两城街道办强行征用,不仅如此,两城街道办党委书记陈为冰还公然违反国务院关于“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规定,将应该支付给海联园林基地的1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截留,虽然他讨要多年,但是至今未果。

  焦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春,两城街道办党委副书记孔庆峰找到他,称政府要征用海联园林基地给部队搞国防建设。焦先生表示,只要政府赔偿合理,他百分百地支持。随后两城街道办、山海天国土局、部队代表、日照众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及海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共同对海联园林基地的苗木、房屋以及其他地表设施的数目进行清点确认,并于2013年4月17日形成《地上附着物清点明细表》。

  苗木清点完毕后,焦先生又找了一家评估公司对海联园林基地的苗木进行价格评估,由于其园林基地的苗木大部分为珍贵稀有品种,评估公司按照当时的的市场价格,给出的评估价在1250.8317万元,加上其他地表附着物的赔偿金额87.33098万元,总价值在1338.16268万元。而两城街道办仅仅给出了137.67498万元的赔偿价格,与焦先生自行评估的差距太大。由于两城街道办给出的赔偿标准太低,所以焦先生拒绝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据焦先生讲,他之所以拒绝在征地补偿协议书上签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他曾私下找人了解过情况,对海联园林基地的补偿,部队早就将赔偿款拨付到两城街道办,且数额还大于他自行评估的价格。当两城街道办负责人看到这么一大笔赔偿款拨付过来后,就动起了截留这笔补偿款的歪脑筋。在孔副书记与他数次协商未果后,就不再有政府人员与他谈赔偿一事。

  2013年5月13日,一个由山海天管委会、两城街道办、城管局、派出所等单位人员组成的拆迁大军,开着挖掘机,将焦先生的园林基地瞬间推平。闻讯赶来的焦先生,看到上千万元的珍贵苗木被埋在废墟下,心如刀割,欲哭无泪。

  海联园林基地被强行推平后,焦先生一边到山海天管委找主要领导反映,一边求助媒体记者对此事进行采访报道,并找到部队领导关注此事。

  在多方的压力下,2013年5月18日,在两城街道办会议室,召开了一个由时任山海天管委会书记王克军、纪委书记季作会、两城街道办书记陈为冰、海联园林基地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启动购买苗木工作的协议》的决定。该协议对双方有争议的两个问题进行了确认:一是苗木的数量,按照原定数量,即五家认可的数量;二是价格评估按照现行市场花木价格执行(就高不就低)。对此,两城街道办与海联园林基地均盖章表示同意。

  拿到协议书的焦先生满心欢喜,以为这事就此可以了结。不料两城街道办却突然变卦,称苗木价格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来执行,但是苗木数量要重新认定,以征地现场残留的苗木数目为准。焦先生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第一次的苗木数目是在征地之前由五家单位共同参加清点的,数目是五家共同认可的,该数目没有任何问题;并且海联园林基地被推平后,苗木不是被埋在废墟中,就是被村民偷走,如今再进行二次清点,数目肯定与原来严重不符。对于焦先生的抗议,两城街道办置之不理,安排人员对现场残留的苗木进行了二次清点,果不其然,这次清点的苗木数目还不及第一次的三分之一,且越是名贵苗木,数目出入越大。两城街道办按照第二次清点数目,乘以当时的市场价格,得出的赔偿金额是151.0902万元。焦先生无法接受这样的赔偿价格,至此,双方的协商无果而终。从那以后,焦先生又多次找到两城街道办相关负责人讨要征地补偿款,均被两城街道办以苗木数目有争议为由回绝。

  据焦先生讲,2016年12月27日,单位因为年底资金周转困难,他去两城街道办找到党委书记陈为冰说:“对于海联园林基地的补偿,我们可以按照搁置争议、求同存异的原则进行,如果对苗木的数目认定存在争议,那么对地表其他附属物的赔偿款还有89.8099万元,这笔赔偿款,双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能否先支付给我们,给公司解燃眉之急。”陈为冰表示需要跟山海天管委会领导汇报后再说。快过年的时候,焦先生再次找到陈为冰书记,陈书记以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

  记者网上检索发现,早在2001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就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 各地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使用和管理应进行严格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截留或挪作它用。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以看出,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

  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焦先生反映两城街道办涉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问题是否属实?两城街道办将如何回应?记者也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