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讯 客运公司赔给受害人家属的30万元预付赔偿金,却被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副经理伪造签字冒领挪用,昨悉,李某被武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4年8月,李某在某客运集团武汉分公司担任安全副经理,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理赔。2014年9月,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代表公司与受害人家属接洽,初步谈定预付赔偿金30万元。不料,李某仿冒受害人家属笔迹,伪造了一张收到赔偿金的收条,向单位财务支取30万元。
这起交通事故后来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判令赔付80余万元。受害人家属在法庭上表示并未收到任何理赔金,李某所在单位领导惊讶地说,首期赔偿了30万元。李某把戏这才被戳穿。
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李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构成挪用公款罪。记者昨悉,武昌区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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