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称,2014年7月她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之后,她发现王先生已婚,因而提出分手,并将情况告知了王先生妻子,请求帮助制止被告的骚扰行为。王先生夫妻离婚后,王女士又与他交往了一段时间。
2017年3月,双方因发生争执而彻底分手。王先生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追踪等方式,不断对王女士进行骚扰。经多次报警,王先生得到警告后有所收敛,但之后又原形毕露,长期在小区门口蹲守。
王女士称,她不堪其扰而搬家,被告追踪到新住所继续骚扰,她再次报警后,也没有停止王先生的行为。随后,她先搬去朋友家居住,又回到济南老家,均不能摆脱被告的跟踪骚扰。王女士对被告时刻掌握自己的行踪心存疑虑,发现被告私自给她的车辆安装了GPS追踪器,利用追踪器找到原告新住所、朋友家住所和济南老家的住所。
原告认为,王先生通过不合法的方式取得其住址信息,主观上存在侵害原告隐私权、一般人格权利益的违法故意,客观上对原告实施了长期的骚扰行为,使无意与其交往的原告不得安宁,其骚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室友、朋友的生活,导致原告长期以来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佳。
据悉,海淀区法院目前正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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