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岁高龄的退休教授赵先生再婚后,将婚内购买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再婚妻子马女士,并办理了婚内个人财产公证。之后二人感情生变,赵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求撤销对妻子就涉案房产的赠与。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赵先生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再婚后赠房给妻子
赵先生是某大学退休教授,现已90岁高龄。2003年5月,赵先生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20多岁的马女士相识并于次年结婚。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了涉诉房屋,并于次年取得房产证,夫妇二人各享有50%产权。对于该房产,赵先生曾于2004年书写承诺书,载明其将上述房屋无偿赠与妻子马女士。此后二人还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约定马女士个人出资还清该房屋剩余贷款,而赵先生则放弃自己那部分50%的产权,今后该房屋全部产权归马女士所有,夫妇二人还对这一财产约定进行了公证。
2014年,夫妇二人先后前往美国,投奔赵先生在波士顿的女儿,谁知二人到美国没多久就发生矛盾,并先后回国。2014年10月,赵先生向马女士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1月16日,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离婚后欲撤销赠与
为分割财产,赵先生离婚后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马女士就涉案房产的赠与。庭审中,赵先生称诉争房屋是其出资购买并还贷,马女士在购房后多次要求他将房屋赠与其个人所有,但在取得赠与后性情大变。尤其是他帮助马女士前往美国后,对方更是将他遗弃,对他不管不顾,他才提出离婚,并要求撤销之前的赠与。
对于赵先生的指责,马女士则表示,赵先生将其房屋的份额赠与自己是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做过公证。另外,二人去往美国后,赵先生即回国,她更是被赵先生的女儿赶出家门,因此是赵先生遗弃她。
赠与经公证无法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与马女士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且双方间赠与没有约定义务。赵先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马女士未尽抚养义务,故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该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是赵先生与马女士婚后共同财产,赵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马女士,并书写承诺书、签订财产约定、办理公证,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故赵先生主张对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尽管赵先生主张前妻对其不管不顾,未尽扶养义务、遗弃自己,但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赵先生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依据不足。据此,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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