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借3000万元存到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再把承兑汇票和公章一起交到出借人手中,承诺一两天的时间还款,且付利息和贴现款。出借人觉得既没有风险,又可以在短时间内拿到100多万元的“好处”,便答应了。没想到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骗人者将票据骗到手以后,几经背书转手,早已到了善意取得的其他人手中。
常言道:“冤有头债有主。”诈骗犯被抓,出借人本应该向其追讨损失,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出借人却和其弟弟所在公司一起,先是以“票据丢失”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随后又以“借款被骗”向本无管辖权的河北省武安市法院起诉,将善意取得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告上法庭。至此,一场法官涉嫌隐瞒证据的诉讼拉锯战大幕拉开——
案件基本事实回放
2015年1月28日,山西正恩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正恩公司)和山西兴茂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兴茂源公司)的老板张治国向郝随庆借款3000万元,说是交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作为办理汇票的保证金。为使出借人郝随庆放心,张治国将正恩公司和兴茂源公司的印章交予郝随庆保管,并答应从银行办理出来银行承兑汇票后直接交付郝随庆保管。当日下午,郝随庆让其弟弟所在河北仁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仁信公司)代其给正恩公司转款3000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出具了三张金额均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三张汇票的出票人均为正恩公司,收款人均为兴茂源公司。按照约定,张治国给付郝随庆贴息款110万元和借款利息18万元,该三张汇票直接交付郝随庆。
当日,正恩公司、兴茂源公司的张治国、李凌浩在“帮助”郝随庆汇票变现过程中,将三张银行汇票骗走。张治国将票据骗走后,通过伪造的兴茂源公司印章,将三张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长沙卡特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和无锡申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申可公司)。后几经背书转让,其中一张最后背书转让给了台州五浩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五浩公司);另两张最终被背书转让至增储新能源进出口(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增储公司)。
2015年1月30日,郝随庆发觉被骗后向太原市迎泽公安分局报案,同时向浦发银行太原分行申请挂失止付。郝随庆报案后,诈骗犯张治国、李凌浩被迅速抓获,后分别被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15年2月9日,郝随庆和其弟弟郝文庆所在的仁信公司以汇票“不慎遗失”为由,向太原市迎泽区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五浩公司和增储公司(下称:两公司)申报了权利,法院裁定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
2015年5月28日,仁信公司又以“受让”汇票后变现被骗为由,将两公司起诉至武安市人民法院,同时被列为被告的还有申可公司、郝随庆、浦发银行太原分行。仁信公司虽然起诉了郝随庆,但却没有要求郝随庆承担任何责任。2016年2月1日,武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仁信公司享有票据权利。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邯郸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两公司发现武安法院法官从太原刑事卷宗至少调取到160页证据,然附卷仅四五十页,这是否涉嫌隐瞒证据。原二审时,两公司代理律师从太原调取到张治国诈骗刑事判决书,并提交邯郸中院。该生效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300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是郝随庆、诈骗案被害人也是郝随庆,并且判决追缴3000万元犯罪所得和收益并返还郝随庆。邯郸中级法院根据两公司申请,也从太原调取到了郝随庆最初报案材料和报案询问笔录。
邯郸市中级法院基于案件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将案件裁定发还重审。武安法院却无视证据发生的重大变化,再次判决仁信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现两公司再次上诉至邯郸中院,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证据是否被法院隐瞒?
案件在原二审时,两公司一直坚称:武安法院承办法官隐瞒武安法院没有管辖权和仁信公司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等关键证据。其依据是卷宗里有一份从张治国诈骗案卷宗调取的《起诉意见书》,在该《起诉意见书》右上角,太原公安明确注明“此件复印自原件共160页”,并加盖了刑警队印章,然如今附卷的却仅四五十页。
武安法院补交证据卷宗的侧面骑缝章明显不完整
两公司对隐瞒证据提出质疑后,邯郸中院要求武安法院将所有证据上交。武安法院在邯郸中院要求之下,将原来没有上交的证据材料合订在一起“补交”。对于这次“补交”上来的合订本,两公司再次发现,武安法院从山西公安处调取的证据材料应该有三本,达二三百页,因为该补交证据合订本侧面没有一枚完整的骑缝章,而每一枚骑缝章缺失的部分又和其他部位的印章无法对应,且有两个明显的“断层”。据此,两公司认为武安法院所调取的证据应该有三部分,而从装订情况看,每一部分可能仍有证据被继续隐瞒。
对于武安法院法官涉嫌隐瞒证据一事,两公司多次向武安法院、邯郸中院实名举报,然而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答复。
仁信公司能否做原告?
据两公司称,谁出借给诈骗犯的3000万元?3000万元诈骗案中谁被骗?在武安法院涉嫌隐瞒证据暴露之前,也许是个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可随着隐瞒证据被揭露,郝随庆在诈骗案发之初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和报案《询问笔录》被出示在法庭,特别是太原中院生效刑事判决书,都充分证明了:3000万元借款的出借人是郝随庆,3000万元诈骗案的被害人是郝随庆。
至于郝随庆和仁信公司的关系,郝随庆在报案询问笔录中明确称,他和张治国谈好借款事宜后,让其弟弟郝文庆所在的仁信公司代他转款给正恩公司。郝随庆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交的《借款合同》特别载明“借郝随庆人民币叁仟万整(该款由河北仁信贸易有限公司代郝随庆支付)”。该借款合同中括号内特别加注的内容充分表明仁信公司与票据纠纷案没有直接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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