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事先文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催告及电话通知相关广告业主确认前提下,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3月23日在《合肥晚报》上贸然刊登一则“有关限期拆除39家小微民营广告企业广告牌”的《公告》之后,该局置相关广告企业强烈反对强拆及其强拆适用法律条款于不顾,一周时间以来,不惜放弃周六日双休时间,加班加点高效率地拆除了位于其境内合淮阜、合六叶及绕城高速范围内除安徽高速传媒和安徽国路广告两家大型国有企业广告牌外的合肥市39家广告企业于数年前依法申请审批获准而设置的所有户外单立柱广告大牌。此举在安徽广告业界引起轩然大波,更引发国内相关法学专家的广泛关注。
记者在安徽长丰采访期间,相关广告企业主已就长丰县城市管理局刊登上述《公告》存在的三项严重法律错误及行政强拆违法行为分别上书合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丰县人民政府、长丰县城市管理局以及合肥市广告协会,提出了如下看法:
1.长丰县行政机关适用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属于下位法,且该办法有关“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牌”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错误,依法不能直接适用;根据“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立法原则,以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在户外广告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正在安徽省普遍适用的有关户外广告的上位法主要有《广告法》、省人大颁发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上位法,都未将高立柱广告列为禁止设置项目,而长丰县行政机关应当在户外管理活动优先适用上述上位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擅自将高立柱广告牌列为禁止设置项目,明显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直接予以适用更是错误的。
2.《限期拆除公告》直接适用《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是错误的,是无效的。
《公告》中涉及的39家广告公司,其在长丰境内的高架广告牌均设立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而《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生效于2013年10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据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对39家广告企业无法律溯及力。因而,长丰县行政机关对39家广告企业适用《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属于以“事后法”溯及既往的加害行为,因其违反《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3.《公告》只限期拆除39家民营企业的广告牌,而对其余两家国营广告企业的广告牌网开一面,属于违反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选择性执法”,对小微民企显失公平。
《公告》中涉及的39家小微民营广告公司,其在长丰境内的广告设置行为大多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书面许可或事实上认可,而安徽高速传媒和安徽国路广告两家大型国有广告企业,却以势欺人,未经属地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即长丰县城管局的许可,擅自在长丰县境内设置了大量的高速路广告牌,且恶人先告状,反诬小微民企“非法设置”,道理、法理、天理何在?长丰县行政机关此番在《公告》中却对这两家国有企业网开一面,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没有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光辉,对广大小微民企更是显失公平。
4.小微民企设置在长丰县境内高速沿线的广告牌系经过长丰县城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合法设置的,本身并不存在违法设置问题,依法不应承担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停止审批而导致的所谓“期限届满”责任。
早在2010年底,由于合肥市有关部门违反尚在实施之中的市政府第96号令,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审批和续批户外广告牌,导致广大广告公司审批、续批无门。这样就导致了该39家民企于2013年10月1日前依法申请审批的广告牌处于客观的违法状态,但该“违法”状态没有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和客观评价,就以新制定的市长令否定了前序两个规范性文件,实属无稽之谈,行政机关较长时期停止审批行为,且又未履行撤回行政之职责,导致出现这一情况和问题,原因和责任均与广告公司本身无关。
同时,各涉事广告企业还认为:
1.长丰县境内民营企业设置广告牌总体设置有序,对景观无破坏性影响,尤其是经过2013年底“三线三边”景观整治而得以幸存,实属不易,各方均应倍加珍惜,使其继续为长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2.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牌,而事实上合肥市也并未将高立柱广告牌列为禁止设置的项目。将长丰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牌保留下来,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3.根据住建部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国家住建部第697号公告)载明:“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重要位置,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至少20年”。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长丰县境内的户外广告牌远没有达到这个使用年限。长丰县应当本着“开明、开放,实事求是”的态度,为39家小微民营广告公司继续经营和为广告企业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住建部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载明的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至少20年
4.所谓影响景观的“乱点”,是上述两家国有大型广告公司,不服从户外广告设置“属地管理”而擅自另搞一套造成的,长丰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下大决心,将上述两家的户外广告设置纳入“属地管理”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新的“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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