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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平案:官员贪腐案同样关乎司法正义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19 12:18:52   作者:gdqy

  《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记者 郑荣昌

  朱建平是青海省人大代表,他曾在青海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部门任正职。因在格尔木任市长、市委书记期间涉嫌受贿罪被捕,他于2016年11月被西宁市城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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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外景

  朱建平不服,上诉至西宁市中级法院。由于一审中请求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询问等多项诉讼权利未获保障,且担心二审不开庭,他通过为自己做一审辩护的董博俊律师请来田文昌律师一起担任二审辩护人。

  经过田文昌的努力,西宁中院定于2017年5月27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同意关键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当记者向田文昌提出“习近平总书记说,让民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话是否适用于官员贪腐案”的问题时,他毫不犹豫地说:“当然适用。”记者又问,官员贪腐案的司法正义如何体现?他说,首先应通过程序正义予以体现。

  在旁听这起案件的庭审后,记者写下了这篇旁听记。

  一审程序问题

  通过阅读一审判决书和旁听二审,记者发现本案案情并不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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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发前的朱建平(前右手持文件者)

  一审判决书认定,朱建平在格尔木市担任市长、市委书记期间受贿两笔。

  第一笔。2009年至2012年,朱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为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兴公司)获得“华兴广场”项目提供协调和帮助。时任华兴公司董事长冉照民(已另案处理)为表示感谢,从华兴公司出资371万元在上海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朱建平在上海工作的儿子(简称朱子)名下。朱建平收受该房并由朱子入住。

  第二笔。2012年5月至6月间,朱建平利用职务之便,为格尔木昆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昆雨公司)办理水电站土地使用证提供协调和帮助。时任昆雨公司董事长于宗甲为表示感谢,从昆雨公司出资20万元购买瑶池水电站股份送给朱建平,并以朱建平提供的朋友名字办理了股权证。

  针对上述指控,律师为朱建平做无罪辩护。他们认为,朱建平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审批华兴广场项目和昆雨公司获得水电站土地使用证都是朱建平正常履行职务行为,而非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

  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第一笔受贿指控上。他们说,华兴公司取得华兴广场项目开发权并签订相关土地的《置换协议书》是2011年12月7日的市长专题会议决定的,时任市委书记的朱建平没有参加该会议。冉照民也在二审法庭的当庭陈述中证明,朱建平没有为华兴公司取得该项目开发权提供协调和帮助。

  指控朱建平在这件事情上为华兴公司提供协调和帮助的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唯一书证是朱建平2012年8月6日签过字的《格尔木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表》。然而,这份审批表是华兴公司取得该项目开发权8个月之后形成的,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律师认为,371万元购房款不是贿款,而是借款,冉照民与朱建平之间属于借贷关系,朱建平向冉照民出具了借条,为了还钱还向冉照民索要卡号,并且多次提出让冉照民卖掉房子收回借款;另外,认定朱建平受贿的庭前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主要是冉照民的庭前供述,这些庭前证言有些并非冉照民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当具有证明力。

  此外,购房款是从华兴公司公账上支出的,公司领导层无人不知,至今仍以“借款”的科目挂在华兴公司的“应收账目”上。据此,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华兴公司随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回这笔钱。

  办案方坚称购房款是贿款,并向一审法庭提交了王牌证据——办案方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借条形成时间所作的鉴定。该鉴定的结论是:借条是后补的,实际形成时间是2013年7月,而不是借条上写的2012年6月。

  因此,上述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有效、冉照民的庭前供述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成为本案争议的两大焦点,出具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所负责人和冉照民成为本案关键证人。

  经过二审律师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最终接受了律师关于证人出庭的申请。

  二审证人出庭

  二审中,关键证人冉照民首先出庭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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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律师。左起李亚伟、董博俊、田文昌、夏俊

  按照首先由证人出庭的申请人询问的程序规定,审判长请辩护律师先发问。

  问:你和朱建平是什么关系?答:既是政府领导和企业家的关系,也是朋友关系。问:给朱子在上海购房是你提出的,还是朱建平提出的?答:是我提出的。问:你提出后,他怎么表示?答:他说不合适。问:你又怎么说?答:我就说,那么,购房款算我借给你的。后来,他给我写了借条,并叫我提供卡号以便他陆续还钱。再后来,他叫我卖掉房子,收回借款。那张借条确实是2012年形成的……

  在回答律师的发问时,冉照民显得轻松、不犹豫。可是,接下来回答检方发问时,他却显得犹豫和恐惧。即便如此,所回答内容也与回答律师的内容没有实质性不同。也就是说,冉照民的当庭陈述对朱建平有利,与其庭前供述大相径庭。

  接着,是南天司法鉴定所负责人(简称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面对律师的询问,鉴定人顾左右而言他,回答问题自相矛盾。譬如,鉴定人说他们使用的技术是自创的《文件制成时间鉴定作业指导书》和《墨迹色阶检验作业指导书》。可是,他当庭提交的专家论证意见却与这两种技术无关,只是其自创的另一种技术,以此混淆视听。

  律师当庭指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采用的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符合行业标准,或符合该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标准。鉴定人使用的技术方法不符合该规定。故而,其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律师说,事实上,主管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至今不承认所有检查文件精确形成时间所使用的鉴定技术和鉴定结论。精确的文件形式时间鉴定也是至今未能突破的世界难题。因此,律师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所做出的时间鉴定也是不科学、不准确的,而审判的科学性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

  关于审讯录像

  在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之前,由于冉照民的当庭供述有异,公诉人严厉地问:“要不要把你之前在检察院是怎么说的放给你看看?”

  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当庭播放了几段审讯录像。

  播放录像产生了相反的效果。记者、不少旁听人员以及律师都明显感到,审讯中,办案人员明显使用了诱供、逼供甚至指供(直接告诉被审讯对象怎么说)等违法手段。

  譬如办案人员问:虽然写了借条,当时你认为他会还钱吗?冉照民答:我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办案人员又问:现在你还认为他会还钱吗?冉照民语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