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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一煤矿未审先判先予执行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07 12:37:02   作者:gdqy

  20年前,一煤矿未审判先予执行,后经多次判决、调解、再审、再判,终审判决,当事人虽然胜诉,但是争议的标的物即该煤矿所有权和经营权却在诉讼过程中被多次转让。事后临汾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对该案引起的关联案件调解结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表示,该调解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

  临汾一煤矿未审先判先予执行

  1991年,申诉人王龙锁响应当时的国家号召,举债在其家乡山西省蒲县黑龙关镇碾沟村西屯地界开了一个煤矿,取名远洋煤矿。1992年当地政府为相邻的西屯煤矿办理了开采手续,后王龙锁经西屯煤矿同意将远洋煤矿挂靠在西屯煤矿名下,成为西屯煤矿的二坑口。

  1993年6月1日,王玉玺开始承包王龙锁的二坑口。1993年8月12日王龙锁向西屯煤矿交纳了1.7万元手续费和资源费。1994年7月14日王龙锁与王玉玺签订承包合同。

  1995年4月24日,西屯煤矿二坑口与王玉玺签订《西屯煤矿二坑口长期承包协议书》。1995年8月10日,王龙锁与王玉玺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西屯煤矿二坑口,二人共同出资27万元后经营权归双方共有,其中王龙锁出资16.2万元,王玉玺出资10.8万元,约定利润根据出资六、四分成。

  1995年10月10日,王龙锁草拟了一份《生产承包协议书》,双方未签字也未履行。1996年7月山西省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二坑口颁发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蒲县黑龙关西屯煤矿二口,法定代表人为王玉玺。

  1996年8月10日,王玉玺在临汾中院持1995年10月10日签订的《生产承包协议书》起诉王龙锁,临汾中院受理后,1997年3月3日王玉玺申请先予执行,要求立即接管煤矿。次日即3月4日临汾中院作出(1996)临中经字第116号先予执行裁定,将煤矿及所有财产移交给王玉玺,这是典型的违规未审先判先予执行案。后经多次判决、调解、再审、再判,终审判决驳回了王玉玺的诉讼请求,但该案至今没有执行回转,双方争议的二坑口在诉讼期间被王玉玺转让给王宝才,王宝才又转让给范双锁、王成奎,后又被山西潞安集团资源整合,也就是通过诉讼,王龙锁虽然胜诉,但争议的标的物却被多次转让,王玉玺虽然败诉,却能从争议的标的物中获益。

  调解缺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王龙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03年9月1日以王玉玺和王宝才为被告,请求确认二被告买卖煤矿协议无效,要求王宝才向王龙锁返还西屯煤矿二坑口并返还1998年至起诉之日的利润50万元(该案即为383号调解案)。

  据王龙锁介绍,临汾中院拖延审理了四年,诉讼期间王玉玺于2005年病故,由其妻周秋芳参与诉讼,2006年王宝才又在诉讼期间将西屯煤矿二坑口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成奎(又名王三娃),王成奎受让后与其表兄范双琐共同经营西屯煤矿二坑口,王龙锁得知后又气又急,于2007年春突然中风导致半身不遂、语言障碍,但无钱医治、生命不保。

  2007年4月20日,该案调解结案(即383号调解案):由王宝才一次性补偿王龙锁20万元后,王龙锁与王宝才及蒲县黑龙关镇西屯煤矿二坑口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两清(与涉案二坑口实际控制人王成奎、范双锁、王玉玺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处分)。

  调解当天,三方当事人中只有王宝才和患病的王龙锁被通知出庭,不但缺少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已经参加诉讼的周秋芬和各方代理人并未被通知参与调解,至今没有收到调解书。该调解书中对王龙锁要求确认煤矿买卖协议无效和要求被告王宝才返还二坑口的诉讼请求只字不提。调解书中提到王龙锁调解当天撤回了对周秋芬的诉请,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准许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但法院并未裁定,直接调解。事后王龙锁病情恢复后对该调解书不服,不停申诉、上访。

  后经王龙锁调查,王玉玺的合伙人是陈立丈夫的亲哥哥朱祥纯,而陈立又是王玉玺最初起诉王龙锁解除承包协议一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书记员,先后任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审判员、民二庭副庭长、审监庭庭长、浮山县法院院长,现为蒲县法院院长。

  王龙锁称,在其申诉期间,陈立主动联系王龙锁并与王龙锁多次见面,动员王龙锁停止申诉,建议王龙锁另行起诉并帮王龙锁修改诉状直到在临汾中院协调关系将案件立案,并答应王龙锁立案后会协调促成王龙锁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结案、以弥补王龙锁的损失。该案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王宝才与王成奎、范双锁将西屯煤矿二坑口返还王龙锁或支付相应价值款5000万元,并支付1998年至今的利润分成2000万元。

  该案开庭后,临汾中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临民初字第00092号裁定,认为即使王龙锁的理由成立,也应当对383号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为此,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王龙锁的起诉。

  王龙锁称,收到裁定后他找到陈立,陈立让王龙锁上诉,说上诉后会帮王龙锁协调。王龙锁上诉后,山西高级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做出(2015)晋民终字第430号裁定,驳回了上诉。

  据了解,针对举报材料,临汾中院目前正在调查了解。临汾市纪委也已经接到王龙锁实名举报蒲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立的线索,并已将举报线索转至临汾市政法委。

  律师意见

  同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代理是程序硬伤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383号调解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王玉玺子女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王玉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死亡,一审法院应当追加其配偶和子女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可一审法院只追加其配偶周秋芳参加诉讼,未追加其子女参加诉讼,显然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这是不可回避的程序硬伤。另外,该案遗漏了当时实际占有二坑口的王成奎和其合伙人范双锁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该案原告王龙锁于2003年9月1日起诉,于2007年4月20日调解,诉讼期间该案被告王宝才于2006年将涉案西屯煤矿二坑口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王成奎,王成奎又与范双锁合伙经营涉案二坑口,王成奎和范双锁作为二坑口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曹旭升还表示,该案代理人王发源为利益冲突的双方进行代理。383号案原告王龙锁与被告周秋芳之间是诉讼对立的双方,383号案调解书上显示山西师达所的王发源律师是周秋芳的委托代理人,而(2003)临中法民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王龙锁的诉讼代理人亦为山西师达所王发源律师,显然同一律师在为双方当事人代理,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程序硬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