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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国税稽查局被指对民企涉嫌滥用权力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05 13:28:25   作者:gdqy

  “如果你们公司去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就是你们赢了,我们会把你们的水泥厂查死。”这是浙江省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某领导在自己的办公室对浙江神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公司)法律顾问说的。

  绍兴市国税局稽查局官员张如刚,在调取神舟公司所有账册后,未经检查核实,将该公司董事长洪长根和财务人员传唤到税务局办公室,口气严厉地说:“我与你们打赌,我一定要叫你们补税!”

  绍兴市是一个经济发达而享有盛誉的地方,神舟置业就座落在绍兴市辖下的柯桥区。

  6月1日上午,与当地几位企业主聊天,他们一个个大倒苦水。企业老板们皱着眉头:“现在做企业的太难了。你们看看,周围企业很多都倒闭了”。“我们都不敢跟税务局打官司,你胆子够大的,你要是赢了,我们都给你放鞭炮。”老板们似乎对神舟公司的遭遇了如指掌。他们认为,企业要依法纳税,税务部门也要依法征税。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无限放大自由裁量权,威慑依法纳税的企业。税收来源于企业,企业发展的越好,缴纳的税收越多,税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税收秩序,不能单纯为了税收收入。应该为企业的发展多出谋划策。

  稽查局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神舟公司董事长洪长根从创办社队企业发展到目前民营企业,已整整45年。2013年被评为浙江省优秀企业家等多项殊荣。他控制经营的企业,经受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至今仍在健康发展,并连续被银行授予AAA级信用企业,被工商部门评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绍兴国税稽查局对守法民企涉嫌滥用权力

  几十年来,洪长根经营的企业,纳税超过亿元。向国家纳税,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为企业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应该说,对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他本人至今仍担任柯桥区地税局钱清分局、市场监督局钱清分局等国家机关的行风监督员,并且是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党代表。

  2013年下半年,绍兴市柯桥区国家税务局钱清分局陈晓东对神舟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评估。陈晓东在评估中,对企业的拆迁费用税前列支、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问题,向企业提出了要企业申报补税的指令。

  神舟公司接到指令后,企业立即进行了自查。神舟公司财务管理人员通过对受让土地到竣工验收的整个开发过程,和从领证预售到交房结转所有环节会计核算,逐一对照相关文件作了审核,未发现有应补缴税款的情况,便没有申报补税。

  2014年下半年,柯桥区国税稽查局再次通知神舟公司自查补报税款,神舟公司仍然认为自己不存在少报税款情况,没有按照税务部门的意图申报补税。

  2015年3月5日,绍兴市国税局稽查人员来到神舟公司,将2011年至2013年度的帐本全部带走。两个星期后,或许是因为查不出什么,3月19日,稽查人员以延伸稽查时限的理由,调取了2007年及以后,神舟公司7年的全部账册及会计凭证(神舟公司于2007年3月领取营业执照)。

  这样,经过从钱清分局,柯桥区稽查局,绍兴市稽查局的“层层升级”,和稽查时间从三年延展到七年的“步步深入”,最后,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见【绍市国税稽处[2015]79号】和【绍市国税稽罚[2015]87号】文)。

  企业老总洪长根很后悔地说,如果当初按照税务部门的意图,违心地做一些公关工作,象征性地补报一部分税款,肯定不会有“层层升级”, “步步深入,终于被处罚的后果。

  根据【绍市国税稽罚[2015]87号】文所载内容:2015年3 月5日至4月15日,稽查局对神舟公司2007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中,违法事实共三条:

  1、2011年,在土地成本中多列支不应由企业承担的拆迁支出12965467.10元。按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确认原则(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导致在检查所属期间(2011-2013年度)多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

  2、紫薇花苑住宅项目,企业按可销售面积结转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导致在检查所属期间(2011-2013年度)多转主营业务成本。至检查日止,未进行纳税调整。

  上述第一、第二项违法事实应调增2011年度、2013年度,调减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29930.12元。

  3、2008年度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应收利息合计1246637.97元。至检查日止,利息收入1246637.97元未申报纳税。

  稽查的结果最关键定性,就是12965467.10元拆迁款不能在神舟公司列支。

  综上,稽查局认为,神舟公司已构成偷税的违法事实,对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罚款1262388.14元;对2013年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款28000.00元。合计罚款1290388.14元。

  对于稽查局所认定的“违法”事实,神舟公司认为稽查局属于典型的断章取义,混淆是非,严重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两大税务、会计基本原则。

  神舟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并行政起诉

  针对稽查局下达的87号文件,神舟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递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要求撤销已经作出的这两个文件。

  针对稽查局提出的神舟公司违法事实的第一项内容,“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拆迁支出12965467.10元”问题,神舟公司认为,尽管县政府政府抄告单上有净土地出让的概念,但镇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是采取“拆迁补偿、拆迁实施、土地出让”集中打包交给鼎峰(集团)公司【鼎峰(集团)下属企业的法人代表均为洪长根】的运作方法,这是所有“退二进三”工作的实际操作方法。因而,为该土地开发产生的拆迁支出,扣除政府相应补贴后的净支出,必须作为该土地项目的开发成本。依据是:

  《鼎峰住商地块拆迁补偿协议》的乙方实质主体是筹建之中的神舟公司。因为拆迁起动初期的2005年,江桥二建营业执照已经吊销,神舟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江桥二建与神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洪长根。当时洪长根控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鼎峰水泥厂,所以,镇政府沿习了这一历史原因,形式上只能与鼎峰水泥厂签订拆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