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初只是想向银行涨房租,为何现在却连房子都没了
记者调查:一切由对方不平等的房租支付方式开始
山西太原市民李实(化名),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2009年,李实将自己一套位于太原市兴华街188号2幢商铺2号的房产租给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用于银行办公及开展业务使用。自此后,李实和招商银行的牵扯就开始了。
不管是在从2009年到2013年银行未履行支付房租合同,致老人无理被冻结的租金高达三百余万元;还是从2013年开始,为要回租金老人听从银行建议,将租赁房产作为抵押,通过向借款企业收取费用的方式弥补不能涨租金的损失;还是到2014年因贷款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直到2016年,李实才明白本来只要顺利拿到租金的他,现在连房产都保不住了。从2009年到现在八年里,李实可谓是走的糊里糊涂,这八年到底发生了什么?李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位于太原市兴华街188号2幢商铺2号的三层楼,曾为李实的房产,现为招商银行租用,成为招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
4月27日,记者在招商银行太原兴华街支行门外看到,银行业务正常,似乎没有受到被房东起诉官司后的任何影响
银行未履行支付房租合同,
四年内致老人无理被冻结的租金高达三百余万元
事件要从2009年开始。
2009年3月2日,李实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太原分行)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行太原分行承租李实所有的一套位于太原市兴华街188号2幢商铺2号的房产,用于办公及开展银行业务。
李实称,由于当时自己尚没拿到租赁商铺的房产证明,所以招行太原分行以此为由,将租金压低至186.30万元/年。同时,李实只想与招行太原分行签3年的租房合同,又被招行太原分行要求一签10年,且要求1-5年年租金不变,6-10年年租金上浮3%。
在李实向记者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上,记者看到双方在租金的支付方式上,双方约定:“甲方(李实 下同)向(招行太原分行,下同)提供正式租赁业发票”,“租金一年一付,每届满一年之次日起15日内支付下期租金。在甲方未取得该租赁物所有权证之前,租金按季支付,装修期满使用满三个月之日支付首期三个月租金46.575万元,以后乙方每使用满三个月的最后一日支付本期租金,遇节假日顺延,直至甲方取得该租赁物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方可恢复一年一付。”
本以为有合同做保障,一切按合同来说行了。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李实有点觉得不公平甚至很麻烦。合同签订后,李实按照约定交付了房产,并于每季度末提供租赁业发票,可据李实说,招行太原分行以其所租赁房产未取得房产证为借口,拖延支付租金。为此,李实每季度末都得反复提出申请,并和招行太原分行多次沟通之后,银行才会将季度租金汇入李实的银行卡中。即便如此,李实却仍不能正常支取,因为招行太原分行把租金全部冻结了,李实只能再次一遍遍地申请、沟通,最后也只能支取一半的租金,另一半的租金仍被被反诉人无限期冻结。
这样的状况周而复始,每个季度都要循环一次,导致李实最终拿到手的却只有一半的租金。2013年6月,李实终于拿到房产证,而此时李实被招行太原分行无理冻结的租金已高达300多万元。
为要回被冻结租金 老人听从银行建议将租赁房产作为抵押
因贷款方无力偿还,老人现在房子也不保
2013年6月后,李实多次找招行太原分行要求返还被冻结的租金。同时,鉴于双方之前约定的租金太低,且李实为招行开具租赁业发票而缴纳的税金一直在涨,李实为此提出要涨房租。李实称,后来一切事情的发生,也是从自己要求招行太原分行涨房租开始。
李实称,对于自己涨房租的要求,招行太原分行一直不同意。为此双方分歧很大。一怒之下,李实提出要收回房产,也就是不愿再租给招行太原分行了。在这种情况下,据李实称招行太原分行一位负责人向他建议,将李实所有的租赁房产作为抵押,李实可以提供贷款,可以通过向借款企业收取费用的方式弥补不能涨租金的损失。并告知他,否则不仅涨不了租金,而且李实如果违约提前收回房产,还要承担10年租金共计2000多万元的10%的违约金,并要赔偿装修费用等损失。
在涨租金不成,而违约又要赔偿高额违约金的情境下,李实同意了招行太原分行一位张姓负责人的提议。后经招行太原分行从中推荐了的几个公司中,最后,双方都同意由山西瑞达鑫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鑫公司)作为借款主体,最终核准下1800万元的贷款金额。
2014年10月,瑞达鑫公司1800万元借款即将到期却无力偿还。李实因听到招行太原分行称:必须保证在2016年11月之前的这3年内,瑞达鑫公司的所有贷款手续都正常,否则一旦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情况,李实的房产就保不住了。为此,李实还在瑞达鑫公司无力付息时,四处借钱为瑞达鑫公司还本付息共计411.43万元。
直到2016年10月,借款展期到期,招行太原分行要求李实偿还瑞达鑫公司的借款,并声称其不找瑞达鑫公司,其只认反诉人的房产和房租。老人才意识到,在他向招行太原分行提出涨房租三年内,他到底做了件怎样糊途事。
在李实看到,原来招行太原分行从一开始就看中了他的房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招行太原分行设计了一个圈套,抓住李实想赚点小钱用于弥补租金损失的心理,诱骗李实为其债权提供担保。
对于此事,招行太原分行至今仍未给出回复
招行太原分行回复:
2016年12月,李实接到招行太原分行起诉他和瑞达鑫公司同时偿还1800万借款的起诉状后,李实一边准备应诉,一边于2017年4月将招行太原分行,反诉到了法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事件中,李实认为招行太原分行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和他签订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违背了李实的真实意思。认为招行太原分行对李实的房产及房租不享有抵押权和质押权。要求撤销其与招行太原分行的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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