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时许,于某某(男)因琐事与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争吵。汪某某在气头上,就拍了一个双脚站在河边的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见后,没有马上安慰和劝阻,而是刺激汪某某,并威胁要将汪某某放在家中的包从楼上扔下去。这进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绪。11时22分,汪某某发送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远都是这样,太好了,被人欺”。11时30分,汪某某将有河边水流的视频发送到微信朋友圈后,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语污秽,辱骂汪某某,发送“你去跳吧,没人会可怜你在乎你”等其他辱骂语音等聊天内容。此后,汪某某跳入河中。当天中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一女子溺水。民警赶到现场后确认,该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经溺亡。
2016年8月15日,汪某某的父母将于某某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汪某某死亡导致的各类损失的40%,共计约33万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他辩称,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东西,是因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来拿。汪某某自杀的原因,是因为她向她爸爸要钱没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汪某某就曾多次有过自杀行为,但均未成功。于某某还辩称,汪某某说过她会游泳,但她没有游上来,说明其自杀意愿很强烈。并辩称自己与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汪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为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针对二人之间是否为男女朋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事实,法庭准许原告方提出的两名证人出庭,承办法官方玉宝通过证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两次火车票购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判定二人关系亲密,并非被告辩称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受到言语刺激后处置不当,对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计后果,应当对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担主要责任。事发时,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边,但其言行对汪某某最终跳河显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决其对汪某某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赔偿8.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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