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王晓飞)本报曾经报道,鄂尔多斯农商行违规放贷,被当地银行监管部门处罚20万元。此后,违规贷款的担保人之一的刘春华一直认为该处罚为以罚代刑,曾在西城法院申请处罚依据信息公开,败诉后,刘春华又将鄂尔多斯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去年12月中旬,该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春华起诉称,2011年12月29日,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委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00万元贷款,但是并未产生实际交易。鄂尔多斯市毅隆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白子云称,贷款审批下款后直接就被银行扣掉了。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向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发放贷款,由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伙同鄂尔多斯毅隆建筑涂料有限责任公司隐瞒非法生产经营事实,诱骗刘春华在空白抵押合同上署名为其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
法庭上,刘春华提交了一份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鄂尔多斯农商行涉嫌违规发放贷款核查情况的函》,银监局向内蒙古纪委的回函称,违规放贷者已有11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此外,该份回函也确认了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三笔违规发放的贷款。
但该函件未提贷款担保人的损失如何处理。
对此,鄂尔多斯农商行承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银行一方认为,这与刘春华案无关。
该案当庭未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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