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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孩子看病潜入公墓偷骨灰 每盒勒索百万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4-04 21:11:24   作者:gdqy

  每逢清明时节,通过各种方式祭奠逝去的亲人是传统伦理道德的体现,用以寄托哀思、抚慰心灵,其中逝者的骨灰,更是祭奠的重要物质载体,有着特殊的情感象征。如果骨灰丢失,会给逝者的亲人造成巨大的不可挽回的精神痛苦。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因骨灰而生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既有盗骨灰实施敲诈勒索的刑案,也有争夺骨灰处分权利的纠纷。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法律对人们享有的对已逝亲人寄托哀思这一特殊人格利益的保护。

  男子窃得两个骨灰盒,狮子开口要价上百万

  半个月前,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徐良批准逮捕。他用什么来敲诈勒索?竟然是骨灰。

  今年初,徐良偶然从网上看到有人去公墓里盗走骨灰盒来威胁公墓负责人向其要钱,当时近年关,徐良自忖4岁的孩子需要看病缺钱用,就动了模仿的心思。他在网上选中奉贤海湾一家陵园作为下手目标。

  为了万无一失,徐良先行来到墓地踩点,发现墓地北门有两个相邻的墓非常豪华,决定了下手目标后,徐良又问一个保洁要了墓地工作人员的电话,用于日后敲诈。徐良对于时间也有自己的考虑,他认为大年三十的鞭炮声可以掩盖自己撬墓的声音。

  2017年1月27日(大年三十),自认为将一切安排妥当的徐良,坐车来到了目的地,他先在加油站附近的五金店买了一把螺丝刀和锤子,又买了衣服和麻线手套防止留下指纹。下午3点,徐良从北门进入墓地,然后一直躲在附近的厕所里。直到晚上7点,徐良听到外面陆陆续续响起了鞭炮声,才从厕所出来。

  徐良找到提前物色好的墓穴,用锤子砸开墓盖后,取出骨灰盒,将里面的骨灰袋拿出来用塑料袋套着,装进自己的黑包,然后将墓主的骨灰盒丢进了池塘。在撬其中一座墓穴时,由于墓盖过重,徐良砸伤了自己的左手,血流到了墓盖上。

  偷到两袋骨灰后,徐良连夜回到了宾馆。他根据墓碑上的消息得知墓主张衡生前经营了一家公司,就从网上找到公司电话,用买来的手机联系到了张衡家属,并向其敲诈150万元。与此同时,徐良根据从保洁那要来的电话,以此敲诈墓地负责人每个骨灰盒100万元。与双方周旋了几天后,徐良感觉几天内是拿不到钱了,就将骨灰和作案工具寄放在旅店的前台,离开上海回老家过年了。

  墓园的负责人报警后,民警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徐良,并在山东潍坊将徐良抓获归案。此前,他在苏州也干过类似的事情,并未得逞。徐良潜入墓园盗窃骨灰盒,并以此敲诈勒索墓园负责人及墓主家属,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敲诈勒索罪。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死者为大,盗窃骨灰盒的行为于礼法不容。徐良借墓地管理者的疏忽,撬墓盗窃骨灰盒敲诈勒索管理者,再借家属对骨灰盒被盗的焦急难安,敲诈勒索墓主家属,行径恶劣,必须严惩。

  过世女儿女婿已合葬,老父欲转移女儿骨灰被驳回

  三年前,90多岁的王大爷女儿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秋芳离世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两人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房屋内,王大爷及家人之后一直在该房屋内祭奠亡故的女儿。前不久,王大爷再次前往祭奠,却发现无法进入该房屋,经联系后被告知两人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个兄弟转移。王大爷觉得自己是与女儿秋芳关系最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儿的骨灰,王大爷遂将女婿的三个亲兄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他们返还女儿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与松年是亲兄弟,根据中国传统观念,女儿出嫁后,已为夫家之人。现松年和秋芳去世后,他们没有子女,所以三被告家人以死者侄子、外甥女名义将上述两人落葬在南汇的墓园,而且秋芳和松年是合葬,符合情理。所以无法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但王大爷可前去墓园祭拜。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有别于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物质,对死者来说,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是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原、被告均确认秋芳未立过遗嘱,在各近亲属就骨灰保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根据一般传统观念,依照亲疏远近来确定骨灰处分权的先后顺序。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秋芳现已落葬,并且与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据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入土为安”是对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达了对婚姻的美好愿望,故在此情形下,向原告返还秋芳的骨灰反而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所以对王大爷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父母骨灰“被”落新址,子女争议要求重葬

  父母骨灰被姐姐擅自安葬在老家一处公墓内,弟弟一气之下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父母骨灰重新安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但对要求重新安葬父母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陈老伯和老伴育有一子一女,四年前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因为子女们对安葬事宜没有定论,老人骨灰也迟迟未落葬。没想姐姐竟然将父母骨灰从家中偷出,安葬在了老家一处公墓内,弟弟得知后与姐姐多次协商,要求将父母骨灰迁至刻有父母名字的另一处公墓内,但始终未能与姐姐达成一致,于是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配合将父母骨灰重新安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姐姐表示,父母的骨灰长期没有落葬,这对两位老人极不尊重。所谓刻有父母名字的另一处公墓系多年前购置,地方偏远又无专人管理,父亲生前曾提出不愿意在那里落葬,自己是按照父亲的遗愿选择了老家的另一处公墓。

  当庭,陈家子女均无法提供老人关于墓地选择的遗嘱,但均表示两个公墓的距离不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家子女均享有祭奠父母的权利,但对于死者本身并不享有支配权。法院在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和现有状况后,判决驳回了要求重新安葬父母骨灰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那么,虹口法院为何没有支持要求重新安葬父母骨灰的诉讼请求?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当逝者亲属之间产生安葬之争时,首先应尊重逝者遗嘱,如未留下遗嘱,则应由逝者子女协商处理。在无遗嘱又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按照尊重传统风俗习惯的原则,来确定逝者骨灰安葬之事宜。现老人骨灰在客观上已安葬,如再迁离另一墓地重新安葬,势必再行周折,同时也违背了人之常情、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习惯。且综合两公墓相距不远的事实,故不存在不便或妨碍参与祭奠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