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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最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5-03-03 11:44:19   作者:gdqy

福建厦门最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新闻背景

  厦门的沈诵庆先生于1994年向厦门汇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支付总房款152.718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264.1290万元)的90%预付款,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商场。1998年3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依据合同向汇成公司一次性付清尾款。依据购房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场,并于交房后60天内为沈先生办理相关产权证,否则,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汇成公司一再延期交房,直至2000年又因房价开始快速上涨,汇成公司为了高价转卖,采取断水断电的手段逼迫沈先生退房,协商不成沈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向沈先生交房。

  2002年汇成公司又出一招,虚增公摊面积280平方米要求沈先生补交房款130余万元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汇成公司提供的房屋面积测绘数据无效,汇成公司败诉。2003年12月,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大楼背后的黑幕”为题曝出厦门房管部门与汇成公司联合虚增嘉莲大厦公摊面积2400平方米,舆论哗然。

  尽管沈先生两次都获得胜诉,但围绕房产证与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汇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艰难维权才刚刚开始。

  2005年至2006年,经过厦门市两级法院及福建省高级法院判决,撤销了厦门房管部门之前对嘉莲大厦做出核准的面积测绘数据及所发房产证,要求重新测绘并核准,重新为嘉莲大厦业主颁发房产证。法院判决汇成公司支付给沈先生的违约金自2005年7月4日起算(之前违约金有另案判决),计至汇成公司备齐资料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从2007年至2011年,沈先生先后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交了6份申请强制执行书,但法院的生效判决始终停留在纸上。沈先生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汇成公司向时任厦门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陈炳发发出的一份《情况反映》,催生出一份编号为“(2010)18号”的厦门市委会议纪要,阻止了思明区法院的正常执行。

  2011年9月,《中国青年报》以“厦门市委会议纪要‘商请’福建高院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为题进行报道,指出厦门市委及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干预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

  沈先生获悉真相后,通过多种渠道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和举报此案在执行中的违法现象并请求督办。

  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5月三次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督办此案。201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将被执行人汇成公司正式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开曝光。

  尽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挂牌督办与失信黑名单措施的强力支持,但十七年后的今天,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沈先生期盼已久的房产证依然处于“待产”中。

  逾期办证 损失数亿元

  沈先生自上世纪90年代进入厦门,以投资购买、出租商业铺面为主业。

  据沈先生介绍,他原计划进行滚动投资,即前一个项目完成投资后,取得产权证,用此项目物权向银行抵押融资,再投资下一个项目。

  1994年汇成公司老板因开发建设嘉莲大厦急需资金恢复施工找到沈先生,邀请沈先生投资购买其开发的嘉莲大厦商场。沈先生依约向汇成公司预购嘉莲大厦一楼全部商铺2620平方米,如期支付了90%的房款,双方预售协议约定1998年交房。1998年3月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沈先生付清了全部房款152.7187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1264.1290万元),合同规定汇成公司应当于同年12月向沈先生交付商铺,并于交房后60天内为沈先生办理产权证,否则汇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汇成公司自从收取了沈先生的全部房款之后,不仅没有及时交付商铺,而且采用断水断电、不让商铺悬挂广告牌等手段逼迫其退房;交房之后又不办理房产证、还虚增公摊面积要求沈先生多交房款。

  尽管沈先生通过艰难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汇成公司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结果。但相较于因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沈先生向记者算了一笔账。

  1999年,沈先生出资与当地某公司合作建设“福德堡”项目,其中有30套共计4000余平方米的商铺,按照计划,沈先生准备用嘉莲大厦商铺抵押贷款,与合作方谈好由他单独买下那30套铺面房用于出租。当时沈先生已同厦门国际商业银行谈妥抵押贷款3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2400余万元),并对抵押商铺做了价值评估,只要嘉莲大厦一楼商场的房产证办下来,就可以完成贷款手续。最后由于未能办理产权证,贷款计划被撤销,沈先生也因资金不足,折价6000元每平方米抛售了那30套商铺。如今被迫出售的商铺已增值至6万元每平方米,比当年升值10倍,总价值2.4亿元。仅此一项损失就超过2亿元。沈先生的整个滚动投资计划均因此被卡壳,损失无可估量。

  购房合同与判决书均要求:汇成公司逾期违约金必须承担至汇成公司备齐资料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之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按照法院的判决,从2001年6月25日起开始计算逾期办证违约金至办理房产证为止,房产证直到现在仍未办理,违约金应继续计算下去。截至目前,违约金仅支付至2007年9月,总计600余万元。即使加上尚未执行的1200万元,违约金总数也不足以弥补因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

  即便如此,汇成公司也迟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沈先生多年来一直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福建厦门最高法院督办三次依然“难执行”

汇成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强制执行遭强力干预

  2005年4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闽民终字第99号判决:“汇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沈诵庆逾期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违约金(自2001年6月25日算起至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止,以购房款人民币126412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汇成公司应于收到沈诵庆的材料后十日内向房管部门办理诉争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汇成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为沈先生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沈先生只好再次起诉汇成公司逾期办理房产证并承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