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自称体检查出“乙肝”后,遭到同事“另眼相看”及领导的歧视、厌恶,并被迫辞职。张女士为此起诉公司索赔。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审结了该起“乙肝员工被迫辞职案”,判令公司赔偿张女士3万余元。
1985年出生的张女士原系圆科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公司体检,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称“乙肝”)。
张女士表示,她一边抓紧治疗,一边坚持工作,没想到同事因为她患病排挤她、歧视她。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老板并没有体谅她患病的情况,反而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其离职,要求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申请上签字。
张女士表示,她出于无奈,再加上病情恶化,只能被迫签署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为此,她将圆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圆科公司辩称,离职申请上载明了是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并与其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故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发现,张女士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圆科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在同日,张女士又在圆科公司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而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因两份文件均为圆科公司提供,虽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
据此,法院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所显示的解除事由,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协商一致解除,由圆科公司提出,故判令圆科公司依法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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