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林(化名)与朋友孙某到海滨浴场游玩,乘坐海上摩托艇不幸落水溺亡。小林的父母起诉孙某、景区管理者等四被告索赔1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小林的父母获赔79万余元。
据孙某证言,2014年5月3日,他和小林在唐山市乐亭县浅水湾浴场游玩时租了摩托艇。出租摩托艇的人将他们推至深海区,结果两人落水。当时他们都穿着救生衣,他会游泳,小林不会。他脱下救生衣游回去找人,途中被渔船救起,小林却溺亡。
小林的父母起诉景区管理者、孙某、快艇公司及摩托艇受让人,索赔共计100余万元。孙某没有到庭应诉。其他三被告不同意赔偿,称没有责任。
通州法院认为,小林明知孙某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未经培训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孙某驾驶的摩托艇,置自身于危险的境地,自身存在过错,承担10%的责任。孙某本身并不具备驾驶资质,且未经培训,在摩托艇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在其与小林掉入海里后,亦未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承担20%的责任,赔偿17万余元。其余70%的责任由另外三被告承担,赔偿金额共计62万余元。四被告总计赔偿金额为7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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