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毒品再高价卖给吸毒人员,从中捞取差价,庭审中潘某却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被抓时毒品是供自己吸食的,即使再三辩解,他也难逃制裁。近日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4年1月,潘某在朝阳区朝外大街以1000元价格与陈某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约0.32克时,民警又从潘某手包内起获甲基苯丙胺17.03克。
在公安机关,潘某承认犯罪事实,供述称,当天下午,他接到陈某电话,让其晚上去送毒品。随后,他带着毒品来到陈某家中,进门后就被警察按倒了。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潘某突然改口,称当天以为是要给对方送吸毒工具,其手包内被起获的毒品是买来准备自己吸食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于2014年1月14日22时许在与陈某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并且审核相关证据,均属实。法院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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