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褚某酒后在加油站滋事,与加油站员工发生纠纷,并打伤民警。记者昨天获悉,褚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获刑一年。
2014年10月26日23时许,在朝阳区百子湾路燕鑫兆元加油站内,褚某酒后和加油站员工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张某和王某来到现场,劝阻褚某欲将他带回派出所。其间,褚某竟在加油站内掏出打火机及香烟欲点燃,张某立即阻止,但被褚某摔倒在地,警号和执法记录仪被其抢走。民警将褚某带上警车时,褚某又张口将王某的手咬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被打成脑外伤后综合征,甲床出血;王某右手背皮肤挫伤。两民警都是轻微伤。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褚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在2013年被刑事处罚过,这次又暴力抗法,抢夺执法器材,并致两名民警轻微伤。褚某不听民警劝阻,在加油站意图用打火机明火点烟,其犯罪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故最终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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