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冲突
2012年9月20日,李付安从北京回到农村老家河南上蔡县邵店乡。
当日晚,老乡姜建中在家中设宴款待,并电话通知了村民崔建立来家中作陪。但崔始终未赴约。由此,姜建中很不悦。饭后,姜建中便和李付安一块前往崔建立家中,准备质问其爽约的原因。
但两人往崔建立家途中,便发现崔建立的汽车停靠在村民马亮家门口。于是,姜建中和李付安径直推门进入马亮家。进门后,见崔建立正在和一干人打牌,激战正酣。姜建中由此便气不打一处来,当面质问崔建立,为何让陪客人不去却要打牌?太不给面子了。
由此,姜建中与崔建立便当场产生口角争辩,继而发生肢体冲突,从而撕打。李付安与马亮等牌友见状马上劝架制止。
混乱中,崔建立发觉自己脑部出现血迹,于是,其本人便拔打了“120”。此时,打架亦终止。待“120”到来后,崔建立说自己没事,要求“120”回去。但“120”工作人员要求崔建立支付往返车费100元,见现场并无人买单,崔无奈只得自掏腰包。
由此祸根埋下。崔建立待“120”走后,气恼之下自驾车径直回家。
祸起
此事争执原以为到此便结束了,李付安随后很快忘记了此事引发的不愉快。但其决没想到的是,在此事后37天时,他突然被上蔡县公安机关传唤,此时,方知自己惹下了官司。
原来,2012年11月14日时,崔建立以“头痛半月”为由前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次日,院方后为其做了局麻手术“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钻孔冲洗外引流术”。术后诊断:右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血肿。
据此,当月16日,崔建立携带驻马店市中心医院的诊断资料便前往上蔡县公安局邵店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李付安打成重伤”,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但经上蔡县公安局对崔建立伤情进行检验认定,结论为:“由于出血机制无法认定,无法评定伤情”,建议其到上一级鉴定部门鉴定。
同年12月3日,驻马店公安局作出了驻公(刑)鉴(法)字[2012]420号鉴定书。结论:脑出血20ML,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构成重伤。
2013年8月12日,李付安主动投案并请求对崔建立伤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中的怪事
李付安及其代理律师均向上蔡县公安局刑警队申请重新鉴定,但刑警队一直不予以理睬。并于2月后,将案件直接移交上蔡县检察院。检察院后以“未依法进行重新鉴定”为由将案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退补侦察后的怪事。退补侦察后,李付安及家属并代理律师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上蔡县公安局刑警队以“无法找到崔建立”为由拒绝配合。后来,李付安妻子一再往相关部门上访,上蔡县公安局刑警队碍于压力,便告之其家属,崔建立的“CT片”找不到了。
后李付安家属继续上访至公安部,在公安部的督办下,上蔡县公安局传唤崔建立到刑警队,崔建立在刑警队写下了保证书,其内容为“不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当年12月5日,李付安的审讯羁押期限已到。李付安家属要求公安机关放人未果,后来,其家属便又一再往上蔡县公安局、检察院及驻马店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要求公安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的错误做法,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释放李付安。
但,公安机关不予理会。
2014年1月2日,上蔡县公安局突然通知李付安妻子雷风云往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往漯河途中,同去的有上蔡县公安局刑警队两位警员,还有当事人崔建立,李付安妻子及其妹夫孙长兴等人。李付安妹夫等人发现一个问题。在来往漯河途中,当事人崔建立和办案民警始终驾驶同一辆车,同时,吃饭时,他们亦在一起。就此,李付安家属亦有怀疑。要求重新鉴定伤情。同时要求,对李付安解除羁押。
家属质疑 因果关系
(驻)公(刑)鉴(法)字【2012】4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审阅驻马店市中心医院2012年11月13日所摄78952号MRI片(被害人术前唯一的一次拍片)等。
我们在阅卷时发现,2012年11月13日的影像诊断报告编号为MRI554863号。我们由此怀疑。送检报告书并非实际崔建立的真实报告书。”李付安妻子雷风云认为。
脑出血,血肿,且引流量达100ml。我们查阅医典书籍,咨询医学专家。得知人若出现此情况,一定会当即或在24小时之内即出现昏迷。可崔建立却于打架后56天内不昏迷,这与客观事实和人之基本生理特征相悖。”
同时,雷风云还质疑,“被告人的亲属曾提供了徐磊等人证词,证明崔于打架后开车、打牌等生产、工作、生活如同平常。说明2012年9月20日的打架与崔之脑出血毫无关联,不存在因果关系。”
就此,被告代理律师李学峰曾书面向上蔡县公安局申请对2012年9月20日打架与五十六天的脑出血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出血机制的形成原因进行依法鉴定。但公安机关对此一直并未正面解答。
实事,上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16日回复中央数字电视《和谐中国》栏目组的一封函件中对重新鉴定亦有提及:
2014年1月17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漯刑医鉴字(2014)第02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认为:“被鉴定人崔建立目前的医学伤情为右侧额颞顶慢性硬膜下血肿术后恢复期”;2014年1月18日,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漯冠东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办案单位应进一步调查,如能确定被鉴定人2012年9月颅脑损伤确系他人所致,并能排除被鉴定人2012年9月颅脑损伤后至其住院前头颅无再次遭受外力作用、被鉴定人2012年9月颅脑损伤前无患有血管性或出血性疾病后,方可根据两院两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由此,漯河的再次鉴定并未能证明崔建立之颅脑损伤于李付安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于是,公安机最终于2014年1月30日同意了家属的要求,以“监视居住”释放了李付安。
在2014年7月30日“监视居住”到期后,李付安便返回了北京家中做生意。
但于2014年11月8日,李付安突然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并再次被押送回上蔡县看守所羁押。原因为上蔡县公安局于2014年8月25日早已对其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并“上网追逃”。
而被再次“上网”一事,李付安事先并没接到上蔡县公安机关的通知。
事后,家属得知,原来,上蔡县公安局又委托了河南省公安厅刑科所对崔建立损伤一案重新鉴定进行了“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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