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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乱终弃费县政府何其毒?前功后弃“富之岛家具”何其冤?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5-02-04 16:41:29   作者:gdqy

  2014年12月18日,费县公安局突然将原本属于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名下的五宗土地(700亩)发还费县政府,费县政府同时收回土地使用权。2014年12月19日,费县国土资源局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五宗土地注销使用权登记。紧接着,2014年12月20日费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就将五宗土地挂牌出让,公告在2015年1月9日挂牌,20日正式摘牌。

  三天时间,正规公司财产被查封扣押,土地被注销挂牌,行动之速、动作之大,不得不引起坊间与业界议论纷纷,记者带着相关疑问走进了现场,力求还原真相。

  一、始乱终弃,700亩土地本属私人财产

  项目公司股东何纯正是深圳家具行业的著名企业家。在2012年期间经临沂市费县领导邀请到当地投资项目。费县政府谋划将在费县建立一个近50万平方米的家具生产和销售综合商城,并且愿意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土地。具体运作方式为摘牌人缴纳相应地价后,政府再以地价返还方式返还。于是,何纯正接盘,在签署合作协议时,投资方就与探沂镇政府签署了地价返还协议。

  据知情人士称:“费县政府当时以零地价方式帮助投资方何纯正在当地设立的项目公司即‘费县富之岛家具科技有限公司’,实现700亩土地出让,最终,项目公司受让的五宗土地都以挂牌形式完成,并且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整个合同地价为14423万元,除商业地价每亩2万元外(700万),其余款项按之前约定由费县政府、国土局、探沂镇政府以直接返还和奖励的方式分别返还给项目公司。”也就是说,该土地是项目公司在费县政府的安排下合法获得的商业用地,并非非法占用。倒是费县政府招商引资中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主要违反《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等法律法规。

  众所周知,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程序,谁也不能无理和未经司法程序剥夺非公有制财产权。非公有制财产的产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物权登记是神圣的,私人财产权利是合法的,无论是没收还是挂牌,都应当通知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充分的申辩和陈述权。而本案即非刑事没收又非行政处罚,却不给予项目任何的陈述申辩的机会。费县政府直接绕过项目公司,一手操纵公安局、国土局完成了土地的收回、出让程序让人匪夷所思。

  二、公私不分,费县政府想抓就抓

  此前,费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将股东何纯正抓捕后,2014年6月又以涉嫌犯罪为由将属于项目公司的五宗土地进行查封扣押。但记者经过多方咨询了解,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说,对案外人的资产查封没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和给予相应的通知,况且,何纯正即便是构成犯罪也并非公司犯罪,是股东个人涉嫌犯罪,因此,查封扣押公司财产的行为本身违法。

  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士笑称:“短短三天时间,费县政府就操纵公安局、国土局完成了土地的收回、出让程序,该时间已经刷新了中国司法界和国土资源界的纪录。”

  “可笑的是,此项土地该土地明显与项目公司五宗土地出让性质一样,但是在费县政府主导的何纯正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该项土地没有被指认涉嫌诈骗,没有土地没收、没有挂牌。这让人实在无法理解。”项目公司的相关人士继续说,“费县政府如此草率处置土地和建筑物,将会引发极大的产权纠纷,刑事案件尚未定性,土地权益尚未理清,下一个接盘者入手后,产权纠纷是肯定会不断产生,费县政府接下来务必将制造更大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三、一手遮天,行政权与司法权越界

  况且土地属于非流动资产,即使费县公安局不直接扣押,土地也不会流失。但是费县公安局一直未给予任何书面和口头告知,就直接查封扣押公司财产,实在情理不通。”公司相关人士说:“该五宗土地上存在33多万平方米的已完工建筑物,存在一个抵押权,四个司法查封。费县政府想凭空剥离33多万平方米的建筑直接出让土地,想超越司法程序完成土地出让。”

  据记者调查了解证实,该土地存在一个新华信托抵押权,抵押金额1.234亿元。另外存在五个债权人轮候查封,查封金额近3亿元,查封法院为深圳福田区法院、深圳龙岗区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行政权某些程度上需要让步与司法权。此案作为刑事案件涉及的财产,必须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才能决定是否可以予以没收,但是费县政府的行为,所有的司法查封程序都被费县国土资源局一张通知就化为乌有,明显超越了司法权,代替行使了司法权。

  四、知法犯法,费县政府涉及多项违法事实

  对于此项土地的非法出让,费县政府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据知情人士透露,项目公司在2012年年底拍下了第一、二宗土地后,何纯正考虑到费县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产业能力有限,计划逐步开发土地,合理使用资金。准备开发第一期土地后再继续受让其余土地。但是此时费县政府提出由费县财政借款5000万元用于剩余土地受让。

  最终,费县政府利用职务便利从费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费县经济开发区新城投资公司支出5000万元给项目公司作为土地摘牌的过桥资金。后来5000万作为土地出让金缴纳后,费县政府在地价返还款项中进行了扣除。记者从项目公司的账户流水上看到上诉事实。

  此外,项目公司完成土地出让手续时,费县政府额外奖励100亩土地给项目公司总经理王永和副总经理余金龙。因此又成立了“费县富之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股东为王永、余金龙和王永妹妹,该地块土地价款1560万元土地同样是以零地价方式操作。

  我国《刑法》第410条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有明确的罚则,可依法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不得破坏国有土地资源。费县政府滥用权力,将政府视为自己的衙门,将法律视为摆设,以零地价招商引资,以国有资产帮助投资者完成土地出让,随意赠送国有土地,之后又置投资商的投资于不顾,随意没收和注销合法产权,行为明显超越司法权,是公然滥用职权,践踏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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