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采访徐修镇本人时了解到,老生于1938年8月16日生,是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管委会两城办事处王家滩一村村民,家中情况较艰难,二儿子哑巴,二儿媳妇弱智,现老两口跟他们一起住,以便照顾,而他的房屋在2005年被村委会强占,至今未还,希望政府能帮助和保护他们一个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徐修镇说:2005年4月21日,王家滩一村因道路拓展需要拆除本村王太生的房屋,经王家滩一村村委与本人协商,同意让王太生搬进本人的房屋临时周转居住。但是,2005年7月,王家滩一村村委会表示愿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本人上述房屋,并向本人送达其单方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购房协议》,由于价格偏低,本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房屋,亦未签署上述协议,但此后本人多次要求王太生腾退房屋,并多次向村委会及村委会所在地两城镇人民政府和党委书记陈为兵及东港区政府反映情况,都未得到回应。但出人意料的是,王太正也向镇政府反映情况,两城镇政府在未向本人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村委会个别成员王炳臣的单方介绍就做出了《关于两城镇王家滩一村王太正反映房屋过户问题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下称“答复意见”),该意见违反调查程序、背离纷争事实,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用登记对抗原则,本人未就房屋买卖签署任何协议,村镇两级机构认定本人房屋为王太正所有属于滥用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1999)字第07-01-198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是本人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对宅基地之地上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但是,本人与王太生及村委会之间并未就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存在任何的转让协议及相关的意思表示,王太生在明知本人为上述房屋所有人的情况下,却单方与王家滩一村签署《换房协议书》,其根本不具有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要件,本人的宅基地使用权业经依法登记,足以对抗王太生从王家滩一村手中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上述事实应当是王太生能否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最基本事实。基于此,作为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在没有注销或变更登记的前提下即被两城镇政府认定为王太生享有,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这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的根本性错误。
二、两城镇政府“答复意见”对房屋纷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对既有事实认定错误。
“答复意见”采用了如下错误逻辑关系:王家滩一村出具且只有王家滩一村单方盖章的《购房协议》,以证明王家滩一村购买本人涉案房屋的基础买卖关系,此后采用王家滩一村向本人支付5000元所谓的购房款及本人实际购买王家滩一村开发的二层房屋认定上述购房协议实际履行,王家滩一村已经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最后认定王太生自王家滩一村换取涉案房屋并拥有所有权的合法性。但事实并非如此:
1、2005年4月21日,王家滩一村表示愿以9000元的价格购买本人上述房屋,并向本人送达其单方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购房协议》,由于价格偏低未能谈妥,本人并未签署上述协议,同时明确表示不同意以上述价格转让房屋。
由此可以看出,本人与王家滩一村之间因房屋价款分歧未达成卖房协议,该项事实自2005年7月20日起即已发生,也就意谓着《购房协议》并未成立,更未生效。
2、关于王家滩一村开发的二层楼房,由于未经规划审批,至今未有土地使用规划审批文件,上述楼房涉嫌违法建筑,且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属于典型的违法小产权房。
3、该等楼房针对王家滩一村村集体全体成员售卖,并没有针对无房户以外村民的禁卖规定和措施,所有成员都可以同样条件同样价款购买,“答复意见”认定本人因享受无房户待遇购买二层楼房即是对《购房协议》实际履行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4、违建事件是村书记王炳臣在镇政府个别领导的支持下进行的,且房屋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期间房屋的设计、建设施工、门窗都是有书记一人操作,其内部存在重大经济问题,此帐务资料被后人领导封存,此次违建遭到村民的一致抵制,多次上访反映问题,镇政府为平息此事只能于2008年11月将其免职。后为掩盖其中问题,在其下台之前加紧房屋的销售,并鼓动村民抢占所剩房屋,已有34套房屋被抢占,致使村集体资产造成严重损失。而奇怪的是,事情过去6年的时间,村委会、镇政府不管不问,毫不作为,谁为老百姓负责?谁为集体资产负责?这样的政府是有问题的。
三、王家滩一村村委会成员伪造证据,强迫本人认可房屋买卖的事实,涉嫌强制交易。
王家滩一村为试图证明与本人之间《购房协议》实际履行的事实,村委会成员王景利更是伪造本人从两城镇政府领取现金的证据。
本人购买本村的二层楼小产权房与其他村民一样,实际支付购房款都是81340元,另外支付购房押金5000元(皆需退还)。但上述5000元押金村委会并未向本人收取,而是由王家滩一村保管王景利私自在镇政府签署了现金《借款条》,但本人并不知情。王景利以王家滩一村名义借走现金5000元,用途是“抵房补助款”。该项证据存疑,一方面,如果为本人申领补助款,借条应该由村委会盖章或本人亲自领取,另一方面,农业部规定了乡镇经管站的主要工作任务是:……6、农村财务管理及审计;同时统管村委会钱款。这就意谓着,王家滩一村如果售卖二层楼,其钱款往来应由经管站统一管理,只需在经管站转账记账即可,村委会没有动用现金的权利。王景利和经管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经管站的职能规定,同时也存在假借领取补助款的名义领取现金用于不明事项之嫌。但无论如何,本人都没有实际领取上述购房补助,而是王家滩一村的单方行为,该借条不能作为本人实际履行《购房协议》的证据,“答复意见”对上述事实并未调查认定,村委会的所有以上行为,都是为制造本人实际履行购房协议的假象,而镇政府在根本未向本人核实的情况下即做出“答复意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我们和王太生家都是受害者,既然村委修路拆了人家的房子,你就得还人家的房子,天经地义;而我们帮助村委暂借给王太生家房屋居住,反而我们成了受害者,而且给两家制造矛盾,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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