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拆迁户住房和桂林市七星区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桂林市政府安排桂林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下称“市政处”)为业主单位,于2010年初与开发商桂林永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公司”)签订建房合同,约定2012年9月16日交付新房, 但如今已过去两年多时间,两栋楼房只建起一栋,另一栋还没动工,导致数百拆迁住户无家可归,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市政处多次违约所致。
在桂林市施家园路七星区文化馆斜对面有一块土地,原计划建成两栋居民楼,作为穿山桥农民回建房和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并要求于2012年9月16日交付使用,但是直到现在,1号楼还没动工,导致数百拆迁住户无家可归。
穿山村9组一位村民说,在桂林市政府的协调下,市政处为业主单位,七星区穿山街道办提供土地,由永兴公司投资建设这两栋居民楼。2011年,在政府的鉴证下,三方签订了《穿山桥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穿山村委9组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合作开发建设合同》(下称“《合同》”)。
《合同》约定,市政处负责拆迁,并以2600元/平方米的低价回购安置房。由于1号楼用地上的一户屋主拒绝拆迁,导致1号楼一直无法开工。永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卿海松说:“我们开发建设涉及拆迁安置房,数百拆迁住户等着搬回新家,为早交房,我们打报告给桂林市政府,请示先建2号楼,后获得批准并开工。看见2号楼开工了,回迁户们很开心,后来因为市政处一再违约,2号楼停工,可急坏了村民,他们还闹了几次事儿。”
卿海松说,安置房无法按时交付,主要是市政处多次次违约造成的:第一次是没有按时交出土地;第二次是没有按时支付2号楼的购房款;第三次因其违约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又单方面撕毁合同。
卿海松指着一张拆除房屋的照片说,这是今年8月底拆除那栋房屋时拍摄的。按《合同》约定,市政处负责项目拆迁工作,但是1号楼用地上的一栋房屋一直没有拆迁,导致1号楼一直无法开工,不开工就没办法交房,这是市政处第一次违约。
而市政处方面也承认,1号楼地块上的旧房确实是今年8月底才拆除的,原因是拆迁困难。
卿海松说,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施工至地面正负零时,市政处应支付给永兴公司第二笔购房款500万元。然而当2号楼施工到正负零时,市政处因为1号楼还没开工,第二笔款一分钱也不付给永兴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永兴公司继续投资建设2号楼,到2012年11月,2号楼建设至6层高,因市政处违约永兴公司暂停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2号楼停工。他还说:“如果市政处当时支付给我们公司250万元购房款,2号楼都不至于停工。”
但市政处方面却认为,《合同》约定的“施工至地面正负零时,市政处再支付给永兴公司500万元购房款,是指整个项目的两栋楼房都建到正负零,只建一栋楼的话,市政处不能给钱。
2013年9月22日,永兴公司收到市政处发来的《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该工程已于2012年11月停工至今,时限远超安置房交付期限,虽经市政府主持有关各方多次协调,但贵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对此,卿海松认为:“我们公司无法按时交房,一是因为市政处没有按时把1号楼用地交给我们;二是因为市政处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2号楼的第二笔购房款。市政处与我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为延期交房,而这个结果是市政处造成的,是市政处违约在先。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也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的要件。因此,他们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广西大学一位资深法学专家阅读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后也认为,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市政处未能按时交付1号楼用地,已经违约;其次,当2号楼建设至正负零时,市政处应该按照建筑物的面积支付相应的第二笔房款;第三,市政处向永兴公司支付的第一笔房款,是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事情,只说是第一笔房款,并无其他说明,因此市政处单方面解除合同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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