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6)日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绵阳一男子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将自己的亲生母亲砍死,该院近日一审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0日12时30分许,今年25岁的郑守超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在位于绵阳市永兴镇粮站家属楼6单元6楼2号的家中,先用菜刀砍伤其母亲欧某某的手臂和大腿,后又持“U”型摩托车锁打砸欧某某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郑守超持“U”型摩托车锁出门,在永兴粮站门口遇见其父亲郑某某,又用“U”型摩托车锁击打郑某某的头部。郑某某被打后逃离现场,郑守超持“U”型摩托车锁向永兴镇水电校方向步行。当行至永兴镇“兴达陆”摩托车行时,郑守超走进店内,便用“U”型摩托车锁击打该店店主唐某某的头部。郑守超在该店行凶过程中,被闻讯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郑守超的母亲欧某某系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唐某某受轻微伤。
据郑守超的父亲郑某某述称,自己和妻子平时对郑守超很好,特别是妻子对郑守超很溺爱。郑守超几年前便开始吸毒,2013年,郑守超因家里不给他钱吸毒还打过他母亲三四次。去年7月,郑守超因为吸毒从5楼跳下,并把腿摔伤。案发20多天前,郑守超每次回家都神情呆滞、没精神、胡言乱语。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守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郑守超因吸食毒品导致其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降低后实施的犯罪,不同于原发性精神病人实施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行为人因自身行为所导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继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属自陷行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行为人因自陷行为导致辨认、控制能力降低的,应当承担与“正常人”相同的刑事责任。吸毒行为兼具违法性和自陷性,吸毒的人犯罪,亦应负刑事责任。因此,郑守超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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