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早晨,烟台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了一群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农民工,他们想从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要一个说法。
记者在现场看到,他们举起的牌子中包括“本院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否生效?”“没有法律依据的查封,是否就是违法查封?”等问题。
经过一番了解,事情的原委逐渐浮出水面。
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2月份受理了一民事案件,原告张岩和武春华两个人在起诉被告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被告的财物。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但4月份时候,烟台中院已经依法驳回了原告起诉,此案件民事程序终结。被告于5月8日向烟台中院提出解封申请,但拖至今日,已有七个月之久,也没有给被告依法解封,造成被告生产经营困难。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况且,依据法理,民事案件终结,民事查封就应随之解除,再继续查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烟台中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竟然给出了一个让人难以置信的理由。
烟台法院认为,之所以不给鹏达建设集团解封被保全财产,是因为此案已全案移交给公安机关办理,解封的问题找公安机关去解决。
据了解,之所以案件牵扯公安机关,主要与涉案当事人有关,而与鹏达集团并无直接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鹏达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临近年底,由于公司大量资产被保全,饭店等无法正常营业,并且银行账户被冻结,既汇不出钱,别人也打不进钱,公司经营陷入僵局。
一位在承德鹏达分公司工作的农民工说,辛苦一年,就等着带过年钱回家了,在这个节骨眼上出现这种事,了解情况后,发现并非是公司拖欠工资,而是因为烟台法院的保全不当,因此特意从河北到山东,了解下情况。
法院门口农民工举起的牌子中还有诸如“原告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你办案是否施加了影响,或通过其他方式施加了影响?”等问题。记者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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